此前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到期的时候,利率也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4倍的LPR。对于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今日,北京高院的微信公众号“京法网事”发表文章《对付高利放贷,法律打出组合拳了!》,详解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新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大幅度降低,明确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修改为4倍的LPR。而且为了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也打出一系列组合拳,针对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条款做出相应调整,有效防止高利贷野蛮生长。
今年8月,最高法修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新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修改为4倍的LPR。但是针对此前已经签订尚未到期的民间借贷合同执行何种政策一直有各种说法,是继续按照24%的年利率执行还是执行新的利率政策?
北京高院文章称,借贷双方对前期的借款本息结算,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4倍的LPR,那么这部分利息可以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不仅如此,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也不得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按照合同成立时4倍LPR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这意味着此前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到期的时候,利率也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4倍的LPR。对于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遥相呼应,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合同成立时LPR的4倍。
针对很多出借人收取过高的违约金和其他相关费用,例如管理费、服务费等,变相进行高利放贷。司法解释也做出相应限制,出借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LPR的4倍。
例如在2019年9月,小张向小李借款20万元,借期一年,双方约定了违约金和资金占用费,小李一年后逾期没有还款,小张向法院起诉主张小李支付违约金和资金占用费共计5万元,由于借款合同成立时LPR的4倍为16.8%,按照20万元本金计算为33600元,本案中小李的主张超过这个限度,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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