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代销理财产品有希望 银保监会:未来将根据情况 适时扩展销售机构的范围
1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此表示,制定《办法》主要出于三方面背景:
一是进一步完善银行理财子公司制度规则体系的需要。理财产品销售适用的监管规定分散在不同的制度规则中,目前银行理财子公司主要沿用商业银行理财、代销等监管规则,全面性和适用性存在不足。
二是适应理财产品销售法律关系变化的需要。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后,产品销售的相关法律主体扩展为银行理财子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各方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定位、权责关系、风险预期均发生变化,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规范。
三是对标看齐资管行业监管标准的需要。充分研究借鉴国内外资管产品销售已有的成熟监管标准和实践经验,积极推进监管规则一致,避免制度洼地。
那么,《办法》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业务活动都做出了哪些规定呢?
一是,界定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概念范畴。《办法》明确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
(一)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
(二)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
(三)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与资管新规统一要求紧密衔接,明确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二是,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办法》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一类是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
银保监会表示,《办法》现阶段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银行理财子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
这意味着,现阶段仍只允许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互联网平台和其他专业机构暂时还无法获得代销资质。不过,《办法》预留了制度空间。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三是,提出从事销售业务活动应当持续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具备与独立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自有渠道、信息系统等设施和销售流程自主管控能力,安全可靠的数据保障能力、管理体系和配套设施,完善的管理制度、组织体系、操作流程、监测机制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为了规范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办法》还规定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禁止行为,具体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操作、违规代客操作、强化产品刚兑、私售“飞单”产品等方面,着力针对资管产品销售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则要求,强化监管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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