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银保监局印发《上海银保监局指定内审工作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银行保险机构内审部门工作协同,压实机构主体责任,激发机构风险管控内生动力。
内部审计是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管工作中可以借助的重要力量。监管部门在必要时指定内审部门对特定领域实施审计并报送审计报告,不仅有助于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也有助于传导监管压力,提升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有效性。
《办法》严格依照上位法规定,总结辖内监管实践,明确指定内审工作职责,规范指定内审工作程序,细化监管部门对指定内审的质量控制机制,从制度上保障辖内指定内审工作规范有效开展。
《办法》共二十五条,主要章节包括总则、项目发起、审计流程、审计处理、评估管理和附则,适用于上海银保监局依法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
《办法》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
一是强调实施指定内审的审计部门应符合独立性要求。指定实施审计的内审部门位于辖区外的,辖内机构应及时与相关内审部门沟通,积极寻求内审部门的支持。
二是区分年度和临时指定内审项目两种类型。年度指定内审项目由上海银保监局每年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结合对辖内机构风险研判综合确定;临时指定内审项目是上海银保监局为应对突发状况在必要时临时开展的指定内审项目。二者适用场景不同,功能互为补充。
三是规范指定内审项目流程。强调内审部门应在检查前、检查中和报告出具前与上海银保监局发起该指定内审项目的监管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同时对内审检查组人员构成、指定内审方案报送、整改和问责情况报送及项目资料归档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是鼓励提升指定内审项目质效。明确指定内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则上由机构自行处理,发现问题较为严重的但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情形的,上海银保监局将在法定权限内酌情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
五是建立对指定内审的评估管理机制。将指定内审工作情况纳入辖内法人机构监管评级,并作为监管检查立项考量因素,对于应查未查、迟报、瞒报等情况制定相应的惩戒措施。
《办法》的发布推进了辖内指定内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将进一步促进金融监管部门与机构内审部门形成风险管控合力,推动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有效提升合规经营意识,主动筑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第三道防线,更好支持实体经济持续稳健发展,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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