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不得以国债名义揽储 对承销团成员业务办理作出规定

  2021年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称,央行与财政部联合发布《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据央行介绍,储蓄国债(凭证式)是我国储蓄国债的首个品种,具有安全性高、起买点低、收益较高、变现灵活等特点,为筹集财政资金、促进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投资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次央行与财政部联合出台《办法》,将填补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制度空白,为储蓄国债(凭证式)的业务管理提供有效制度保障。

  《办法》共五章、三十二条,主要明确了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计息方式、销售渠道等内容。

  《办法》规定,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对象仅为个人投资者,任何组织、机构不得认购。

  投资者可以在发行期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台或者通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相关规定的其他销售渠道办理认购。

  投资者成功认购储蓄国债(凭证式)后,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应当为投资者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以下简称“收款凭证”),并加盖业务印章(或者打印电子印章),不得使用其他凭证。

  在兑取方面,《办法》规定,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前(发行期的最后一日除外),投资者可以凭收款凭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办理提前兑取,也可以到该承销团成员指定的营业网点或者通兑范围内的任一营业网点办理。

  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时,只能按规定的当期国债提前兑取条件计息,并且要按规定比例向承销团成员支付手续费。到期后,承销团成员审核并确认相关手续无误后,须立即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利息,不得收取手续费,不得无故拒绝办理。

  此外,《办法》亦对承销团成员业务办理作出规定,要求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普惠原则销售储蓄国债(凭证式),统筹规划销售网点,合理分配额度,方便投资者购买,依法为投资者相关信息保密;同时,不得违规提前预约销售或委托其他机构(不含邮政代办机构)代理销售,不得违规向特定用户提前销售或利用国债名义揽储、与其他银行产品“捆绑”销售。

关键词阅读:承销团成员 央行 凭证式

责任编辑:申雪娇 RF13056
精彩推荐
加载更多
全部评论
金融界App
金融界微博
金融界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