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银行液压园支行挪用专项贷款偿还利息被罚30万 法人被警告并罚款5万

  金融界网2月1日消息 2021年1月21日,阜新银保监分局公开信息显示,阜新银行液压园支行因挪用小微企业金融债专项贷款偿还利息,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陈焰处以警告,并罚款五万元。

  以下为处罚全文:

  处罚信息显示,阜新银行液压园支行因挪用小微企业金融债专项贷款偿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阜新银行液压园支行处以30万元罚款;其法定代表人陈焰因对阜新银行液压园支行挪用小微企业金融债专项贷款偿还利息行为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予以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天眼查信息显示,阜新银行液压园支行成立于2001年11月5日,属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货币金融服务。

关键词阅读:阜新银行液压园支行 挪用专款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精彩推荐
加载更多
全部评论
金融界App
金融界微博
金融界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