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热点快评:管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全完善监管框架

  金融界网2月22日消息 2月20日,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根据此前颁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授权,分别从落实风险控制主体责任、明确出资比例及业务限额、规范属地经营等三方面提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审慎监管要求,主要关注点如下:

  第一,监管致力于规范金融科技企业在金融市场中的主体行为,健全审慎监管框架。当前,我国金融科技类头部企业及各类小型助贷平台发放的科技类信贷规模已达到全球第一,科技类信贷占整体信贷规模的比重逐年攀升。金融科技类企业通过输出科技、数据、场景流量入口等,与商业银行开展联合信贷、助贷业务,成为部分银行资产快速扩张的重要原因,也不可避免地为银行经营带来诸多隐患。此次监管出台的《通知》对商业银行、信托机构等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科技企业的联合授信提出了较为明确的监管措施。《通知》与此前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共同构成了对金融科技企业在金融市场中主体行为的监管指导意见,旨在形成适应金融市场新特征的审慎监管框架。从欧洲、美国等各国的立法探索与实践来看,加强金融科技审慎监管、逐步规范市场行为是各国监管的共同努力方向。

  第二,《通知》各项细则对联合贷款业务暴露的风险点提出了有效监管措施。在联合贷款、助贷业务中,单笔业务的收益与风险在发起联合贷款的两家主体间并不对称。部分互联网金融科技企业具备数据、风控模型等资源,可通过较少出资比例,赚取贷款收益中的较高部分,而传统金融机构不仅需要提供绝大多数资金、承担资金损失后的风险,所赚取的收益也相对较低。该模式下,互联网金融科技企业业务拓展与其所承担风险不对称,其业务发展呈现过度扩张,不利于金融市场稳定。此外,中小银行依赖科技企业的数据及风控模型,将联合信贷的部分风控环节进行外包,形成了对科技企业的风险暴露,多家银行的风险敞口向科技企业集聚,加大地方性金融风险。联合贷款业务也使得部分区域性银行跨区经营,背离了服务当地经济的基本定位,为有效监管带来挑战。

  此次监管针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提出的三方面具体规定均对以上风险提出了有效监管措施。监管要求商业银行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各关键环节风险管理外包。同时,明确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此外,严格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对于互联网金融科技企业,以上规定为其发放联合贷款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加码”,提高了其开展信贷业务的资本占用,将有助于规范其信贷投放行为。对于参与联合贷款的商业银行,以上规定督促银行加强联合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有意识地控制联合贷款规模,回归服务本土经济的定位。对于金融体系而言,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将得到有效控制,有望步入稳健发展新阶段。

  第三,《通知》对市场的短期冲击有限,部分互联网金融科技企业、中小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或需调整业务结构。《通知》为各类金融机构主体提供了较为充足的过渡缓冲期,要求其在2022年7月17日(《办法》发布两年内)有序整改完毕,且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从目前互联网贷款的参与主体看来,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联合贷款业务占其自身贷款比重相对较低,受到的影响有限。部分中小银行依托联合贷款业务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资产扩张,且其业务范围突破了“属地经营”限制。此类银行在压降联合贷款业务的同时,也需调整联合贷款的风控模式,探索“属地经营”要求下的其他业务拓展,经营压力加大。大型银行的成熟风控体系的输出有望成为缓解中小银行经营压力、增强其自身经营能力的有效手段。此外,《通知》将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机构也纳入监管范畴,避免了可能的“监管套利”空间。部分非银机构开展的联合贷款业务也将受到负面影响。

  (点评人:中国银行研究院 李梦宇)

关键词阅读:银行 互联网贷款业务

责任编辑:申雪娇 RF13056
精彩推荐
加载更多
全部评论
金融界App
金融界微博
金融界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