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赖秀福:完善企业信用机制 更好激发市场活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其中,商务诚信指的是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誉关系,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特征、信誉状况以及在市场中公众形象的综合反映。

  今年(2021)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保监会信托监管部主任赖秀福表示,在中央的高度重视下,相关制度规定不断出台完善,信用体系实施机制不断扩容,全社会信用建设意识明显增强,社会信用建设措施在社会治理中正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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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不良信用记录,可能伴随企业“终生”

  事实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但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入快车道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地方对企业或企业主的各类信息不加区分、一概作为信用信息收集的情况,如将垃圾分类不准确、外出旅游不文明等行为也纳入“诚信黑名单”的“谜之操作”。对此,赖秀福认为,这意味着在涉及企业主体的信用信息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统筹推动解决。

  一方面,信用机制的应用在部分领域和地区存在扩大化的苗头。一是信息采集范围的扩大化。部分地区在没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扩大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将企业主体或企业主本人的各类信息均作为信用信息采集,有的地区甚至将交通违章等信息也纳入失信名单中。这种做法会使信用记录异常的企业主体数量大幅增加,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二是应用领域的扩大化。有的地区过度使用不良信用记录,将不良信用记录结果与企业、企业主及其亲属的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挂钩,使市场主体动辄得咎,正常生产生活被过度影响,侵害了企业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信用修复机制仍存在运行不畅现象。近年来,国家开始高度重视信用修复机制建设,但各地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部分过往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在采取积极措施推动不良信用记录事由灭失并申请进行信用修复时,仍会遭遇重重困难。比如,相关事由灭失后,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未得到及时撤销等。此外,按照规定,在持续按时足额还款的前提下,个人征信记录5年内可以消除,但对于企业就没有类似规定,一旦企业出现不良信用记录,将会伴随企业“终生”,使企业经营和投融资活动受到长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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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从三方面着手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随着中央多次部署完善相关工作,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预计将迎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而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机制,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积极性,帮助市场主体轻装上阵投入生产,释放活力,助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

  赖秀福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企业发挥更大作用实现更大发展,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为此,他建议可从三方面着手进一步推动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第一,规范信用机制的应用。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应用领域清单,并通过法律法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哪些信息需要纳入信用信息采集,采集到的不良信用记录可以在哪些具体领域应用,以避免过度采集和过度应用问题,更好保护企业积极性,使信用信息机制奖优罚劣的作用真实有效发挥出来。

  第二,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提高修复机制的便捷性,在消除不良记录的条件满足后,明确不良信用记录管理部门消除不良记录的时限要求,使不良记录能够及时消除。探索建立信用信息网上修复平台,由失信人完成救济补正后,依靠履行凭据登录系统自行申请撤销,如根据信用卡欠款失信凭还款凭证、司法案件凭履行执行依据等由申请人上传撤销,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及时审核相关材料并处理。进一步优化企业征信机制,对于已经完成消除不良征信事件的企业主体,征信管理部门及相关方面应及时将该不良征信记录消除。

  第三,适当修改规定缩短失信惩戒的有效时限。特别是对于企业,每次惩戒最长不应超过一年,以利于企业及时恢复经营活力。企业失信行为一年内未予纠正的,可再次上失信惩戒名单。同时,要兼顾企业失信的形成原因,因不可抗力因素形成被动性失信的,应区别对待;因粗暴执法形成问题的,对有关方面也应严格约束。

关键词阅读:信用机制 不良记录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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