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安农商行被罚150万 因违规发放借名贷款

  金融界网3月18日消息 3月18日,三明监管分局公开信息显示,福建永安农村商业银行因违规发放借名贷款,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处以150万元罚款;对其从业人员邓其华予以警告。

  天眼查信息显示,福建永安农商行成立于2006年12月22日,注册资本约4亿人民币。该行第一大股东为永安市自来水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约8.73%,出资3531.5382万元;第二大股东为永安市宝福纺织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约8.68%,出资3512.5853万元;第三大股东为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约7.13%,出资2886.5332万元。

  以下为处罚全文: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根据《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农村金融机构贷后管理中应当着重排查借名贷款,包括建立贷款本息独立对账制度、不定期重点检查制度以及至少两年一次的全面交叉核查制度。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公私分明,秉公办事,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开信息显示,福建永安农商行前身是原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后,截至2020年5月,永安农商行总资产达62.38亿元,各项存款余额54.13亿元,各项贷款余额36.45亿元,存贷款余额均位居永安市首位,是永安市存贷规模最大、网点人员最多、支农作用突出、就近办理业务最方便、社会贡献度高的一家银行。

关键词阅读:永安农商行 违规放贷 借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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