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纪念币买卖更自由了

  8月23日,《中国银行(港股03988)保险报》从人民银行网站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纸、硬币及相关商品买卖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人民币买卖及相关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发布。

  资料显示,1997年9月,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人民银行曾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相关通知,细化人民币买卖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公众对货币文化产品的需求不断增长,对于人民币及相关货币文化产品买卖的管理要求需要重新明确。据人民银行介绍,普通纪念币发行日起一年内只准等值交换的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管理需要。随着发行数量提高、成卷兑换等措施的完善,普通纪念币已经不再是一种稀缺资源。目前,公众兑换到普通纪念币后,短期交流、买卖的需求逐渐增多。

  为此,征求意见稿主要从四个方面对现有规定进行了完善。

  首先,明确买卖范围。征求意见稿指出,人民币纪念币、停止流通的人民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人民币装帧品可以买卖;而除普通纪念币以外的流通中的人民币不得买卖,与境外货币规格、图案、色彩等相近的仿制品也不得买卖。同时,征求意见稿取消了“普通纪念币自发行之日起一年内只准等值交换”的规定。

  其次,明确买卖的基本原则。征求意见稿要求,人民币买卖价格应遵循市场供求规律。人民币买卖不得炒作错版币等概念;不得借助稀缺性或特殊题材哄抬、串通操纵价格。

  再次,规范宣传和广告行为。征求意见稿提出,不得借国家重大活动名义,将买卖广告与重大活动不当勾连、谋取商业谋利。不得偷换概念或使用模糊表述使人误认为销售方为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冒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名义。不得含有对未来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

  最后,营造健康市场环境。征求意见稿鼓励相关市场主体深入挖掘人民币的文化内涵,加强培训宣传,建立标准,健全交易机制,促进钱币市场健康发展。对于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及损害人民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行为,征求意见稿明确,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关键词阅读:普通纪念币 征求意见稿

责任编辑:申雪娇 RF1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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