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10月17日起暂停账户外汇业务新客户开立交易账户

  10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发布公告,自北京时间2021年10月17日起,暂停工行账户外汇业务新客户开立交易账户,已开户客户的正常交易不受影响;自北京时间2021年11月14日起,暂停工行账户外汇业务全部交易品种的开仓交易,持仓客户的平仓交易不受影响;自北京时间2021年10月17日起,暂停工行账户能源、账户基本金属、账户农产品和账户贵金属指数业务新客户开立交易账户,各业务按照前期通告保持暂停开仓交易不变。

  公告全文如下:

  尊敬的客户:

  为顺应市场形势变化,我行将对账户商品、账户外汇及个人外汇买卖等投资交易型业务进行以下安排,请您知悉:

  一、自北京时间2021年10月17日起,暂停我行账户外汇业务新客户开立交易账户,已开户客户的正常交易不受影响。

  二、自北京时间2021年11月14日起,暂停我行账户外汇业务全部交易品种的开仓交易,持仓客户的平仓交易不受影响。

  三、自北京时间2021年10月17日起,暂停我行账户能源、账户基本金属、账户农产品和账户贵金属指数业务新客户开立交易账户,各业务按照前期通告保持暂停开仓交易不变。

  四、我行将自2021年11月14日起,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外汇交易规则(2021年版)》逐步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无持仓客户关闭账户外汇业务功能(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持仓份额为零、连续一定期限未进行任何交易、不满足本产品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准入标准等),并不再另行通告。

  五、我行对《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外汇买卖产品介绍(2020年版)》(简称“产品介绍”)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外汇买卖交易规则(2020年版)》(简称“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暂停与停办规则、业务应急结算规则、业务功能关闭规则、强制平仓等。自本通告发布日起至2021年11月8日为“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通告期,新版“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将于2021年11月9日正式生效。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买卖交易协议(个人客户)(2013年版)》约定,如您在本通告期内未注销业务或在通告期满后继续进行相关操作的,将视为接受新版“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详见附件1、2,特别提示您仔细阅读。

  个人外汇买卖业务是指个人客户委托的以国际外汇市场行情为基础,将一种可自由兑换外汇兑换成另一中可自由兑换外汇的个人外汇业务。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以人民币购买外汇或以外汇兑换人民币业务。本次我行仅修订个人外汇买卖业务“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不涉及个人结售汇业务。个人结售汇业务可正常办理。

  目前国际外汇及大宗商品市场风险较高,请您注意控制风险、合理安排投资交易。如有疑问,可通过95588电话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客户服务”微信公众号详询。

  感谢您对本次业务调整的理解和长期以来对我行业务的大力支持!

  附件:

  1.《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外汇买卖产品介绍(2021年版)》

  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买卖产品介绍

  (2021年版)

  一、产品定义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外汇买卖,指中国工商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不同外汇之间买卖的交易产品。

  个人外汇买卖产品的风险级别为第3级(R3),即风险因素可能对本金和收益产生较大影响。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对本产品的风险级别作出调整。

  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暂停或停办部分或全部产品交易品种。中国工商银行将尽可能提前或及时在官方网站(http://www.icbc.com.cn)发布通告,并按照通告事项处理后续事宜。

  如遇上述业务暂停或停办,中国工商银行可能立即或分阶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开仓、停止平仓、强制清仓、强制关闭业务功能等措施。业务暂停或停办计划、措施、业务暂停或停办后安排等具体事项,均以中国工商银行官方网站发布通告为准。

  客户应密切关注中国工商银行通过官方网站发布的通告,确保及时知悉相关内容。如客户未能及时阅读有关通告,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二、适用客户

  本产品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满足本产品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准入标准及产品适合度评估的个人客户。个人外汇买卖产品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准入标准为平衡型(C3)、成长型(C4)、进取型(C5)。

  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对本产品的适用客户准入标准作出调整。

  三、交易品种

  外汇买卖交易品种为包括美元、日元、港币、英镑、欧元、加拿大元、瑞士法郎、澳大利亚元、新加坡元、新西兰元、挪威克朗、瑞典克朗等不同外汇组成的货币对(以“外汇A/外汇B”表示)。

  四、交易类型

  外汇买卖交易按照交易类型不同,分为先买入后卖出交易和先卖出后买入交易。两种交易类型相互独立,分别操作。

  先买入后卖出交易指客户先买入某种外汇,再卖出已买入外汇的交易。客户卖出某种外汇的每笔交易金额不能大于其实际持有该外汇的金额。

  先卖出后买入交易指客户首笔以美元为保证金卖出某种非美元外汇,然后在卖出的金额内部分或全部买入该外汇的交易。先卖出后买入交易的交易品种仅限美元兑非美元货币对,且卖出外汇为非美元。客户以先卖出后买入交易方式卖出外汇称为卖出开仓,买入外汇称为买入平仓。

  五、交易方式

  外汇买卖交易按照交易方式不同,分为实时交易和挂单交易。

  (一)实时交易指客户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报价实时买卖外汇的交易。

  (二)挂单交易指客户提交挂单指令,当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报价满足挂单条件时,按挂单价格成交的交易。挂单交易包括获利挂单、止损挂单、双向挂单、循环挂单、一对多挂单、触发挂单和追加挂单。循环挂单、一对多挂单、触发挂单及追加挂单仅适用于个人客户的先买入后卖出交易类型。

  获利挂单指挂单价格优于实时交易报价的挂单,即客户挂单买入价低于当前银行卖出价或客户挂单卖出价高于当前银行买入价,当交易报价达到客户挂单价格时按挂单价格成交。

  止损挂单指挂单价格劣于实时交易报价的挂单,即客户挂单卖出价低于当前银行买入价或客户挂单买入价高于当前银行卖出价,当交易报价达到客户挂单价格时按挂单价格成交。

  双向挂单指同时订立的一个获利挂单和一个止损挂单组合。双向挂单中的任意一项挂单成交,另一项挂单即自动失效。

  循环挂单指客户同时订立交易品种相同、挂单金额相同、交易方向相反、以及挂单买入价低于挂单卖出价的首笔和次笔两笔挂单。当中国工商银行相应报价达到首笔挂单价格时,首笔挂单成交,同时次笔挂单生效,之后当中国工商银行相应报价达到次笔挂单价格时,次笔挂单成交,同时首笔挂单再次生效,依次循环。挂单到期或客户撤销挂单,循环挂单失效。

  一对多挂单指客户同时订立货币对中一方为同一外汇、交易方向相同、按选择顺序排列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一系列挂单。当中国工商银行相应报价达到其中一笔挂单的挂单价格时,该笔挂单成交,其他挂单失效;当相应报价同时达到多笔挂单的挂单价格时,排序最前的挂单成交,其他挂单失效。一对多挂单最多只能同时订立6个挂单。

  触发挂单指客户订立以触发价格为生效条件的挂单,当中国工商银行相应报价达到触发价格时,交易挂单生效,之后当中国工商银行相应报价达到交易挂单价格时,挂单交易成交。

  追加挂单指客户在获利挂单、止损挂单、双向挂单(统称主挂单)的基础上附加另一挂单,该挂单可以为获利挂单、止损挂单或双向挂单之一。追加挂单买卖方向须与主挂单买卖方向相反。追加挂单属于或有挂单,既可与主挂单一并订立,也可在主挂单订立后再进行单独追加,并仅在主挂单成交后生效,当主挂单为双向挂单时,客户仅可选择在获利或止损一方追加挂单,双向挂单成交时,只有在主挂单成交方向追加的挂单才能生效。

  挂单有效期包括24小时、48小时、72小时、96小时、120小时、当周有效和30天,其中当周有效的失效时间为当周六早4点,30天的有效期为720小时。获利、止损、双向、循环、一对多、触发挂单的有效期从挂单订立之时开始连续计算,追加挂单的有效期从追加挂单订立之时起连续计算,均不区分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时间与非交易时间,超出挂单有效期而未成交的挂单将自动失效。客户可在挂单有效期内撤销尚未成交的挂单,如主挂单附有追加挂单的,则主挂单撤销时追加挂单一并撤销,如单独撤销追加挂单时,主挂单不受影响。挂单生效后,客户完成挂单交易所需的外汇资金即被冻结(一对多挂单冻结所需资金最多的挂单金额)。在挂单指令成交、撤销或自动失效前,相应账户冻结的外汇资金不能用于办理其他事项。

  六、交易起点数量和最小递增单位

  外汇买卖先买入后卖出交易及先卖出后买入交易中,日元的单笔交易起始金额(仅指客户卖出外汇)为500日元,交易最小递增单位为1日元;挪威克朗、瑞典克朗的单笔交易起始金额(仅指客户卖出外汇)为100单位外币,交易最小递增单位为0.01单位外币;其他币种的单笔交易起始金额(仅指客户卖出外汇)为10单位外币,交易最小递增单位为0.01单位外币。

  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对交易起点数量与交易最小递增单位作出调整,具体以实际交易为准。

  七、交易报价

  中国工商银行在综合考虑全球相关外汇市场走势、市场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交易报价,并可根据市场情况、成本控制、风险控制和战略调整需要等对交易报价的策略和机制进行调整,且不承诺本业务报价与其他有可能被认为是外汇市场的报价保持一致。具体交易报价以实际交易为准。

  外汇买卖交易报价包括银行买入价和银行卖出价,交易报价以“外汇A/外汇B”表示,指外汇A兑换为外汇B的外汇汇率。银行买入价指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买入外汇A卖出外汇B(即客户向中国工商银行卖出外汇A买入外汇B)的交易报价。银行卖出价指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卖出外汇A买入外汇B(即客户向中国工商银行买入外汇A卖出外汇B)的交易报价。

  八、交易时间

  外汇买卖交易时间如下:

  (一)营业网点

  周一至周五:各营业网点实际营业时间。

  (二)电子银行渠道

  周一:07:00~24:00。

  周二至周五:00:00~24:00。

  周六:00:00~04:00。

  遇主要国际市场假期、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按国家规定调整后的实际休息日,或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或受通讯故障、系统故障、电力中断、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或金融危机、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中国工商银行可暂停全部或部分外汇买卖交易,并在可行的前提下,尽可能提前或在可行的合理时间通过官方网站(http://www.icbc.com.cn)或其他形式告知客户。暂停期间,实时交易和挂单交易无法办理,已生效的挂单指令不能执行,但挂单指令的有效期计算不受影响。

  九、业务暂停与停办

  中国工商银行可能因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暂停或停办部分或全部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并将尽可能提前或及时在官方网站发布通告。

  十、账户管理

  个人客户开办外汇买卖交易,须指定本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个人多币种借记卡或结算账户活期存折作为外汇买卖的资金账户。

  个人客户办理完成开办手续后,中国工商银行自动为客户开立外汇买卖先卖出后买入交易的交易账户。个人客户首次办理外汇买卖先卖出后买入交易并划转保证金时,中国工商银行自动为客户开立保证金账户。

  (一)资金账户

  资金账户用于核算客户外汇买卖资金的收付。资金账户中外汇现钞和现汇不能通过外汇买卖交易相互转换,以外汇现钞买入或卖出的资金仍为现钞,以外汇现汇买入或卖出的资金仍为现汇。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适用于资金账户。

  (二)交易账户

  交易账户用于核算客户先卖出后买入交易卖出非美元外汇金额的收付。不同外汇币种分设为相互独立的交易子账户,所记载的外汇不能累加或相互抵消;交易账户中外汇现钞和外汇现汇分设为相互独立的交易子账户,所记载的外汇买卖不能累加或相互抵消。

  (三)保证金账户

  保证金账户用于核算客户先卖出后买入交易保证金的收付和损益。保证金账户分为美元现钞保证金子账户和美元现汇保证金子账户,两个保证金子账户相互独立,其保证金不能累加或相互抵消;同一保证金子账户下,买卖各种外汇的保证金可合并使用。保证金账户中的保证金只能作为保证为客户先卖出后买入交易提供担保,不能直接提取现金、开具存款证明或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在中国工商银行同一地区(指中国工商银行的直辖市分行,省会城市行,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分行,及部分不设区的市分行等),个人客户只能指定一个资金账户,且只能分别开立一个交易账户和一个保证金账户,但可调整资金账户对应的本地区个人多币种借记卡或结算账户活期存折。

  十一、计息及费用

  客户资金账户中的资金按照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及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付利息;客户交易账户中的卖出外汇余额不计付利息;客户保证金账户中的外汇资金不计付利息。

  客户按照交易报价买卖外汇,中国工商银行不收取手续费。

  十二、风险揭示

  客户办理外汇买卖交易之前应充分认识并完全理解可能遇到的各类风险。以下仅为中国工商银行基于目前市场情况和外汇买卖产品特点列举的主要风险种类和对风险因素的客观分析,并不保证涵盖外汇买卖的全部风险种类,同时也不代表中国工商银行对市场情况的预测。

  (一)政策风险:外汇买卖是根据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设计的产品,如遇国家宏观政策、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到客户正常买卖外汇,并可能造成业务暂停或停办,进而导致客户受到损失。

  (二)市场风险:受全球相关外汇市场影响,如外汇买卖交易价格发生不利波动,可能导致客户受到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先买入后卖出交易。客户买入的币种贬值,客户损失为目前汇率相较于发生先买入后卖出交易时汇率的贬值程度,贬值程度越高,客户损失越大。2、先卖出后买入交易。客户先卖出的币种升值,客户损失为目前汇率相较于发生先卖出后买入交易时汇率的升值程度,升值程度越高,客户损失越大。

  (三)流动性风险:持有先卖出后买入交易卖出外汇余额的客户,如在非交易时间产生资金需求等情况,可能面临不能及时变现的风险;如因市场流动性原因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报价价差扩大,客户可能面临不利情况。

  (四)操作风险:客户向中国工商银行提交交易指令时,应确保所提交的指令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交易指令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因客户泄露身份识别信息、错误使用身份认证方式或操作失误等原因,可能造成不必要损失。

  (五)系统风险:客户应充分认识软件或网络故障、黑客入侵、系统病毒感染、数据传输延迟、系统不兼容、操作不当、交易及资金账户密码遗失或被盗用等风险,客户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交易时间内,客户的未成交委托交易可能因通讯网络速度等原因无法及时撤销或成交,客户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六)合规风险:本产品交易须遵守国家及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及制裁合规管理等相关规定,交易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如出现涉嫌从事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或违反制裁合规等管理制度的可疑交易行为,客户的交易指令及资金划转可能受到限制,且客户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七)不可抗力及突发事件风险: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或受通讯故障、系统故障、电力中断、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或金融危机、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对客户正常办理外汇买卖交易造成影响,进而可能使客户受到损失。

  (八)业务暂停、停办风险

  本产品可能因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中国工商银行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全部或部分暂停、停办,中国工商银行可能立即或分阶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开仓、停止平仓、强制清仓、强制关闭业务功能等措施,客户可能无法正常买卖并需要自行承担损失。业务暂停或停办计划、措施、业务暂停或停办后安排等具体事项,均以中国工商银行官方网站发布的通告为准。

  (九)其他风险:本产品介绍无法揭示本产品的所有风险和市场全部情形,除上述各类风险外,本产品可能受到其他或有风险的影响,对客户交易产生不利影响。客户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判断,对本产品作仔细的研究,谨慎交易,客户需自行确认预留正确的手机号码,确保及时接收相关通知。因本产品介绍中未揭示的风险而产生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十三、其他

  本产品介绍由中国工商银行制定。

  本产品介绍所列标题仅为便于参考之目的,并不影响本产品介绍的结构且不应被用来解释本产品介绍的任何内容。

  (一)日期及时间

  本产品介绍中所述日期及时间,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北京时间。

  (二)产品介绍修改

  中国工商银行可能基于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对本产品介绍进行修改。除特殊情况外,对本产品介绍所做的任何修改,中国工商银行将提前通过官方网站通告。在通告期内,客户对产品介绍的修改有异议的,可在新产品介绍生效前通过95588电话银行咨询或通过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的注销手续。通告期满,客户未注销或在通告期满后继续进行相关操作的,视为接受修改后的产品介绍。

  (三)产品动态调整

  中国工商银行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持续动态调整本产品的相关规则,并适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开仓、停止平仓、强制清仓、强制关闭业务功能等措施,或在修改本产品的客户协议、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前,对本产品相关交易规则、系统设置等采取临时性或紧急调整,并尽可能提前或及时通过官方网站通告调整具体内容。临时性或紧急通告内容与本产品的客户协议、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冲突的,以通告内容为准。客户应密切关注中国工商银行官方网站发布的通告,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四)通知方式

  本产品介绍中所述及的有关调整及其他重要事项,中国工商银行将优先通过官方网站发布通告,并可能视情况同时采取其他补充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融e联、手机银行等方式,对客户进行通知或提醒。除通过官方网站及时获取有关通告之外,客户还应自行确认预留正确的手机号码(客户仅修改借记卡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预留手机号码,不能自动变更本业务预留手机号码),并确保能及时接收中国工商银行可能通过手机渠道发送的相关通知。如客户未密切关注中国工商银行官方网站,或者未预留有效手机号码、将中国工商银行提示信息或电话设置为拒收、免打扰或因通讯网络故障等其他原因,导致未能及时知悉通告内容或无法接收中国工商银行的相关通知,由此产生的损失及不利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五)咨询投诉渠道

  如有问题,客户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或手机银行APP在线客服咨询投诉,或拨打中国工商银行统一的咨询与投诉电话(95588)。

  2.《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外汇买卖交易规则(2021年版)》

  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买卖交易规则

  (2021年版)

  第一条 开办规则

  个人客户开办外汇买卖交易前,应接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产品适合度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平衡型(C3)”、“成长型(C4)”、“进取型(C5)”之一且产品适合度评估结果为“适合”的,方可申请开办。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对本产品的适用客户准入标准作出调整。

  个人外汇买卖产品的风险级别为第3级(R3),即风险因素可能对本金和收益产生较大影响。申请开办外汇买卖交易的客户,须充分了解外汇买卖产品的特点及相关风险,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买卖产品介绍》(以下简称产品介绍)以及本规则的全部内容,愿意且有能力承担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签署《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买卖交易协议(个人客户)》(2013年版),并指定本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个人多币种借记卡或结算账户活期存折作为外汇买卖交易的资金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对本产品的风险级别作出调整。

  客户应密切关注中国工商银行通过官方网站发布的通告,确保及时知悉相关内容。如客户未能及时阅读有关通告,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二条 交易规则

  客户可通过电子银行或营业网点向中国工商银行提交外汇买卖交易指令。客户通过电子银行渠道提交交易指令,须按照电子银行系统预设条件指示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电子指令信息,由电子银行渠道按照系统预设条件判断无误后,直接受理并办理。

  (一)先买入后卖出交易

  客户实时买入外汇A并卖出外汇B,中国工商银行将从其资金账户中扣减外汇B相应金额,同时在资金账户中增加外汇A相应金额(卖出外汇B相应金额乘以B/A的银行买入价或除以货币对A/B的银行卖出价)。实时交易实行成交价格确认机制,即客户按照参考交易价格提交实时交易申请指令后,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反馈交易系统最新报价作为拟成交价格,如客户未在有效时间内确认或有效时间内市场波动较大,则该价格失效,客户须重新提交交易申请指令。有效时间是指客户实时交易时,系统提示完成交易的倒计时时间。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成本控制、风险控制和战略调整需要等对交易报价的策略和机制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报价买卖价差及报价有效时间等,具体以实际交易为准。

  客户挂单买入外汇C并卖出外汇D,中国工商银行将在客户设置挂单时冻结其资金账户中外汇D相应资金,挂单买入成交后,解冻并扣减资金账户中外汇D相应金额,增加资金账户中外汇C相应金额(卖出外汇D相应金额乘以D/C的银行买入价或除以货币对C/D的银行卖出价)。

  (二)先卖出后买入交易

  客户卖出开仓交易前,应从资金账户划转足额美元资金至保证金账户。

  客户实时卖出开仓某种非美元外汇B,中国工商银行将冻结保证金账户中美元A相应资金(卖出外汇B相应金额乘以B/A的银行买入价或除以货币对A/B的银行卖出价),同时增加交易账户中相应的卖出外汇B金额。客户实时买入平仓外汇B,如外汇B买入平仓相应美元金额小于卖出开仓加权平均成交相应美元金额,则客户盈利,相应差额美元资金转入客户保证金账户;反之则客户亏损,中国工商银行将扣减保证金账户中美元A相应差额资金。同时,中国工商银行将扣减交易账户中相应的卖出外汇B金额。实时交易实行成交价格确认机制,即客户按照参考交易价格提交实时交易申请指令后,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反馈交易系统最新报价作为拟成交价格,如客户未在有效时间内确认或有效时间内市场波动较大,则该价格失效,客户须重新提交交易申请指令。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成本控制、风险控制和战略调整需要等对交易报价的策略和机制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报价买卖价差及报价有效时间等,具体以实际交易为准。

  客户挂单卖出开仓某种非美元外汇D,中国工商银行在客户设置挂单时冻结保证金账户中美元C相应资金(卖出外汇D相应金额乘以D/C的挂单价格或除以货币对C/D的挂单价格),挂单卖出开仓成交后,增加交易账户中卖出外汇D的相应金额,并将冻结美元C的资金作为卖出交易保证金继续冻结。客户挂单买入平仓外汇D,中国工商银行将冻结交易账户中卖出外汇D的相应金额,挂单交易成交后,如外汇D买入平仓相应美元金额小于卖出开仓加权平均成交相应美元金额,则客户盈利,相应差额美元资金转入客户保证金账户;反之则客户亏损,中国工商银行将扣减保证金中美元C相应差额资金。同时,中国工商银行解冻并扣减交易账户中相应的卖出外汇D金额。

  客户账面盈利时,其保证金子账户中除冻结保证金和挂单交易冻结资金以外的美元资金为可用资金;客户账面亏损时,其保证金子账户中除冻结保证金、挂单交易冻结资金和所有卖出开仓外汇账面浮动亏损之和等值资金以外的美元资金为可用资金。客户可随时将可用资金从保证金子账户中转回资金账户或作为新卖出开仓交易的保证金。

  客户账面盈亏与保证金子账户金额(包括已冻结和未冻结金额)之和除以卖出外汇冻结保证金为客户保证金比例。客户应及时关注交易账户盈亏状况,并根据需要补足保证金或买入平仓相应外汇。

  当客户保证金比例小于或等于20%(以下称保证金强制平仓比例)时,中国工商银行有权(非义务)对客户相应先卖出后买入交易子账户余额进行强制买入平仓。客户充分理解并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有权对保证金强制平仓比例进行调整,并有权(非义务)在交易时段内进行多次保证金比例检查和强制平仓,但并不保证执行强制平仓时,客户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比例等于中国工商银行设定的强制平仓比例,也不保证执行保证金比例检查与强制平仓的时点一致;各品种非交易时段中国工商银行不检查保证金比例,不执行强平操作;强制平仓可能延迟或无法及时完成,因此客户有可能损失全部保证金,甚至在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交易亏损时,产生额外的资金损失。强制买入平仓交易价格是中国工商银行为客户强制平仓时的交易报价。客户同意配合履行以下义务:对于强制平仓时客户保证金不足的,客户同意并授权中国工商银行从客户资金账户及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进行补足,若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所有账户中均无足额资金,客户须在30个自然日内及时向业务关联账户存入相应欠款。强制买入平仓后有资金结余的,中国工商银行将转至客户保证金账户。

  第三条 结算规则

  (一)交易成交结算

  客户实时交易和挂单交易成交后,中国工商银行将及时为客户办理资金及相关账户余额的结算。结算完成后,客户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交易账户中的卖出外汇余额以及保证金账户中已解冻资金可即时使用。

  (二)业务应急结算

  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启动业务应急结算机制。业务应急结算将取代上述正常的交易成交结算方式。中国工商银行将尽可能提前或及时在官方网站发布通告,并按照通告事项处理后续事宜。

  第四条 交易取消规则

  中国工商银行有权取消客户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违规目的进行的不正当交易、其他非中国工商银行过错原因造成的非正常交易,并采取措施防止该类交易继续发生,因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不正当交易与非正常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高频交易、巨量交易、成交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交易等。

  第五条 业务功能关闭规则

  (一)账户关闭

  账户关闭,即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的账户注销,指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某一地区不再办理外汇买卖交易,关闭在该地区开立的交易账户和保证金账户的行为。客户进行账户关闭前,须撤销本地区所有挂单指令,并平仓本地区交易账户卖出外汇所有余额,同时将保证金账户中的所有资金转至资金账户,如保证金账户中有欠款的,应当补齐欠款。

  (二)业务功能关闭

  业务功能关闭包括客户主动关闭与强制关闭两种情况:

  1.客户主动关闭业务功能

  客户主动关闭业务功能指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不再办理外汇买卖交易,主动关闭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功能的行为。客户关闭业务功能,须完成各地区的交易账户和保证金账户关闭。客户完成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功能关闭后,即完成了该业务的注销手续,与中国工商银行签署的《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买卖交易协议(个人客户)》即终止。

  2.强制关闭业务功能

  强制关闭业务功能指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对经合理评估认为有必要停止为其办理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的无持仓客户(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持仓份额为零、连续一定期限未进行任何交易、不满足本产品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准入标准等),关闭其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功能的行为。客户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功能被强制关闭后,该业务完成注销,与中国工商银行签署的《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买卖交易协议(个人客户)》即终止。

  第六条 业务暂停与停办规则

  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暂停或停办部分或全部产品交易品种。中国工商银行将尽可能提前或及时在官方网站发布通告,并按照通告事项处理后续事宜。

  如遇上述业务暂停或停办,中国工商银行可能立即或分阶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开仓、停止平仓、强制清仓、强制关闭业务功能等措施。业务暂停或停办计划、措施、业务暂停或停办后安排等具体事项,均以中国工商银行官方网站发布通告为准。

  第七条 其他

  本规则由中国工商银行制定。

  本规则所列标题仅为便于参考之目的,并不影响本规则的结构且不应被用来解释本规则的任何内容。

  (一)交易规则修改

  中国工商银行可能基于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改。除特殊情况外,对本规则所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中国工商银行将提前通过官方网站通告。在通告期内,客户对规则的修改有异议的,可在新规则生效前通过95588电话银行咨询、提出意见或通过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的注销手续。通告期满,客户未注销或在通告期满后继续进行相关操作的,视为接受修改后的规则。

  (二)产品动态调整

  中国工商银行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持续动态调整本产品交易规则,并适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开仓、停止平仓、强制清仓、强制关闭业务功能等措施,或在修改本产品的客户协议、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前,对本产品相关交易规则、系统设置等采取临时性或紧急调整,并尽可能提前或及时通过官方网站通告调整具体内容。临时性或紧急通告内容与本产品的客户协议、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冲突的,以通告内容为准。客户应密切关注中国工商银行官网发布的通告,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三)通知方式

  本交易规则中所述及的有关调整及其他重要事项,中国工商银行将优先通过官方网站发布通告,并可能视情况同时采取其他补充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融e联、手机银行等方式,对客户进行通知或提醒。除通过官方网站及时获取有关通告外,客户还应自行确认预留正确的手机号码(客户仅修改借记卡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预留手机号码,不能自动变更本业务预留手机号码),并确保能及时接收中国工商银行可能通过手机渠道发送的相关通知。如客户未密切关注中国工商银行官方网站,或者未预留有效手机号码、将中国工商银行提示信息或电话设置为拒收、免打扰或因通讯网络故障等其他原因,导致未能及时知悉通告内容或无法接收中国工商银行的相关通知,由此产生的损失及不利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四)咨询投诉渠道

  如有问题,客户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或手机银行APP在线客服咨询投诉,或拨打中国工商银行统一的咨询与投诉电话(95588)。

关键词阅读:账户关闭 挂单 交易规则 交易保证金 交易账户

责任编辑:申雪娇 RF1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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