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明确界定大股东标准 禁止大股东不当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

  10月14日,为进一步加强股东股权监管,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

  “股权的混乱是我们中小银行特别大的一个问题。”银保监会副主席周亮曾在去年表示,“银保监会也查处了一些中小机构,董事长的司机居然是大股东,甚至还有保姆是某个银行大股东,所以股权的混乱是中小银行特别大的一个问题。”

  2021年10月14日,为进一步加强股东股权监管,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大股东认定标准,提出严格规范约束大股东行为,明确禁止大股东不当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利用持牌机构名义进行不当宣传、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股东大会、用股权为非关联方的债务提供担保等,进一步强化大股东责任义务,统一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标准,压实银行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

  什么是大股东?

  《办法》对大股东的标准进行了明确界定。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监管实践,目前中小机构股权普遍较为分散,控股股东很少,大量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只能按照主要股东(5%)的标准实施监管,从而出现监管不足,为增强监管效率和精准性,《办法》将控股股东和部分需要重点监管的关键少数主要股东一并界定为“大股东”,并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

  《办法》主要从持股比例、对金融机构的影响等角度对大股东进行认定。其中,持股比例标准根据各类银行保险机构的股权结构集中度分为15%、10%两档,同时,实际持股最多的股东也认定为大股东。

  《办法》明确指出,大股东具体认定标准有6项,一是持有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民营银行、保险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15%以上股权的;二是持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10%以上股权的;三是实际持有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四是提名董事两名以上的;五是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认为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六是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进一步强化对“大股东”的规范约束

  至于《办法》出台的目的,银柿财经记者了解到,《办法》出台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对大股东行为的规范约束,推动大股东规范行使权力、依法履行义务,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机构稳健经营。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少数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经营,违规谋取控制权,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和资产转移,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银保监会不断弥补监管短板,加强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和关联交易等制度建设,坚持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作为监管工作重点。

  《办法》分别从持股行为、治理行为、交易行为、责任义务等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大股东行为,强化责任义务。

  其中,持股行为方面,强调大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入股,股权关系真实、透明,进一步规范交叉持股、股权质押等行为。

  治理行为方面,明确大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行为规范,要求支持独立运作,严禁不当干预,支持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规范行使表决权、提名权等股东权利。

  交易行为方面,从大股东角度明确交易的行为规范以及不当关联交易表现形式,要求履行交易管理和配合提供材料等相关义务。

  责任义务方面,进一步明确大股东在落实监管规定、配合风险处置、信息报送、舆情管控、资本补充、股东权利协商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办法》关于禁止大股东不当干预公司经营的条款,并不意味着全面限制大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办法》相关规定旨在防范大股东通过违规方式干预公司经营。对大股东在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规定范围内,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正当行使的股东权利,如按《公司法》规定行使知情权、建议和质询权、股东(大)会参会权和表决权等,监管部门均予以支持和鼓励。

  至于规范大股东表决权委托的原因,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则表示,实践案例表明,表决权委托是当前股权代持、隐瞒关系等股权乱象的突出表现之一,违规股东往往通过表决权委托,变相转移股东权利、超比例持股。“因此,为进一步遏制上述股权乱象,避免大股东通过私下协议规避监管,谋取银行保险机构控制权,《办法》明确大股东不得委托股东自身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提名董事和监事以外的人员或接受非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委托参加股东大会。”

  完善银行保险机构治理

  据了解,2020年至今银保监已通报三批次共66家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其中2020年通报两批次共47家重大违法违规股东,2021年5月份公开第三批违法违规股东共19家。近年来,银保监会不断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股权监管,持续、系统地完善中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办法》除了对大股东的行为进行约束外,在股权管理方面,对银行保险机构也提出了要求。

  《办法》进一步压实银行保险机构股权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董事会承担股权管理的最终责任,董事长是处理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坚持独立自主经营,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和风险传染。

  同时,《办法》还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股权管理和关联交易管理,重点关注大股东行为,并建立大股东权利义务清单、信息跟踪核实、定期评估通报等机制,对滥用股东权利给银行保险机构造成损失的大股东,要依法追偿,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周亮曾表示,要通过严监管,倒逼银行落实责任,不做就要处罚,要让银行完善各项的管理制度和风控体系,依法规范经营。其次,要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因为中小机构基本上还是在地方经营的,地方还有一些国有金融资本的股东也要落实责任。一旦出现风险,地方的党委和政府还要负责属地的风险处置责任,还要具体和清晰化属地责任。再次就是银保监会,作为金融的管理部门,必须履行好监管责任。

关键词阅读:大股东 风险隔离 保险机构

责任编辑:申雪娇 RF1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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