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违法两责任人领罚单 均被警告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内蒙古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银保监罚决字〔2021〕51号)显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贷款管理不到位,导致信贷资金改变原有用途。内蒙古银保监局对违规事项责任人沙丽进行警告,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同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的内蒙古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银保监罚决字〔2021〕52号)显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信贷资金回流本行缴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内蒙古银保监局对违规事项责任人林常青进行警告,行政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关键词阅读:华夏银行 银行业监督 银行承兑汇票

责任编辑:申雪娇 RF1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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