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农商行状告一公司员工偿还371万贷款本息 法院:主体错误 银行与涉事公司构成隐名代理

  究竟是个人贷款不肯归还,还是公司冒用员工信息借款?

  这个问题成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聊城农商行”)及山东华建仓储公司员工田子海等四人之间争论的焦点。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为不服法院的一审裁定提起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或发回重审。

  根据文书内容可知,聊城农商行向多名山东华建仓储公司员工发放了八笔贷款,贷款总额达2400万元,本案便是其中之一,但最终贷款的偿还主体却产生了争议。

  在本案中,聊城农商行诉称被告分别系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和担保人,被告则辩称其并非借款合同的真实义务人,而是隐名代理华建仓储公司在原告行借款,名义债务人没有实际使用该款项,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与担保责任。

  银行与被告谁在撒谎:300万借款间的罗生门

  在裁判文书中可以看到,聊城农商行认为,本案证据可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有效的借款及担保关系,且从其申请贷款的材料及任职情况可以认定对贷款具有偿还能力,要求偿还371万本息并要求相关人员清偿连带责任。

  针对原审裁定中称借款人与担保人大都为公司普通员工,同时向银行进行巨额、等额贷款不合常理等说法,聊城农商行表示,根据申请借款时提供的资料(房产信息、银行流水、收入证明等)来看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收入及资产完全可以覆盖300万元借款的本息。且“根据银行的放款规则来看,300万元借款对于借款人来说算不上是巨额借款。”放款的2018年,该公司经营良好、社会反响好,该行向该公司的管理人员发放借款完全符合贷款发放程序。

  但被上诉的几人有不同的看法,被告均不同程度的表示,自己并非实际借款人,借款所需资料均为伪造,最终贷款的实际使用人是华建仓储公司的实控人王立,银行员工没有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核。

  作为王立司机的田子海表示,他与其余三名被告均不相识,他本人既没有去银行,银行也没有与他们见面。

  “我没有提供工资流水和房产证明,我也没有让人代我去办理贷款的事实。我本人只在合同上签字按手印,其他材料上的签名都不是我签的。”“去银行签订合同是王立带着我去的,我是王立的司机,我只是签了个字。我的300万元打到我的账户上,有人盯着我将这个款项转走的。”田子海称。

  另一名员工在答辩时也补充,借款人田子海不具备贷款资格,田子海办理借款之前已给别人贷款400万元提供了担保,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聊城农商行向法庭出具的借款人田子海的个人资产(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收入证明、银行流水都是伪造,且此笔贷款借款人在收到借款后随即全额转到了华建仓储公司董事长王立指定的空壳公司账户,王立也给借款人出具了收到此笔贷款的证明,并承诺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而且前期的贷款利息都是公司还的。

  他还表示自己有与田子海类似的遭遇,2018年10月份王立多次对其表示与聊城农商行有关领导沟通好,银行同意给公司发放贷款,需要他签字办手续。

  王立向他承诺了签字只是走过场、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借款都是公司来偿还等等,他本人对相关细节毫不知情。而聊城农商行柳园支行相关工作人员为了贷款符合审批程序,让答辩人在空白《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上先行签字,后续避开答辩人在空白处填写了内容促成了此笔贷款成功放贷。

  他认为,多项事实可以证明聊城农商行事先明知华建仓储公司是实际借款人:相关手续由华建仓储公司主导与银行对接、由华建仓储公司补充完善材料直到借款人符合放贷条件、在贷款所需材料完备后才通知答辩人到上诉人处办理具体担保手续、上诉人在同一时期以同样的方式为华建仓储公司员工办理八笔每笔300万元贷款的事实,都可以印证银行对于贷款的实际用款人及答辩人仅是隐名代理人均是明知的。

  法院:推定银行与涉事公司构成隐名代理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聊城农商行在2018年10月前后,先后与华建仓储公司员工、关联公司员工、利益相关方签订贷款合同八笔,每笔300万元,贷款转入名义借款人账户后即转入该公司控制账户。

  从日常生活经验看,本案被告人与其他贷款中的名义贷款人担保人大都为该公司普通员工,同时向银行进行巨额、等额贷款不合常理,故被告辩称其系华建仓储公司贷款的隐名代理人具有高度盖然性。代理行为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原告要求本案被告承担还款及担保责任,属于主体错误,应当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出借人应当向真实借款人主张借款合同的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审法院指出,聊城农商行先后与华建仓储公司员工、关联公司员工、利益相关方签订贷款合同八笔,每笔300万元,贷款转入名义借款人账户后即转入该公司控制账户,本案借款为八笔借款之一。

  在同一时期聊城农商行与该公司员工及关联公司员工发生多笔同金额贷款,结合在案其他证据,一审法院推定聊城农商行应当知道实际借款人为华建仓储公司,即被上诉人与华建仓储公司构成隐名代理并无不当。

  根据相关法规,聊城农商行要求田子海等人承担还款及担保责任,属于主体错误,应当予以驳回。一审法院以裁定驳回聊城农商行的起诉并无不当。驳回聊城农商行上诉,维持原裁定。

  天眼查显示,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立,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该公司是最高人民法院所公示的失信公司,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2020年以来共有15条被执行人记录。

  在此背景下,该公司能否顺利还款尚属未知。而聊城农商银行发布2021年上半年信息披露报告显示,2021年1-6月,聊城农商银行实现营业收入5.53亿元,同比下降19.71%;净利润0.65亿元,同比下降70.22%。据利润表,报告期内,该行实现利息净收入5.45亿元,同比下降18.57%;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0.23亿元,同比下降133.65%;投资收益0.27亿元,同比增长9.12%。

关键词阅读:隐名代理 借款人 仓储公司

责任编辑:申雪娇 RF1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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