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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V”带货金融产品必须持牌

  “金融产品是‘专卖品’,不是任意机构都可以卖,不是想卖给谁就卖给谁,也不是谁想买就能买。‘大V’通过社交媒体带货销售金融产品必须持牌,否则属非法金融活动。”

  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在《中国金融》撰文称,金融作为特许行业,必须持牌经营。

  针对“只能面向特定人群销售的金融产品,在互联网平台上无差别地向网络消费者宣介、销售”的市场乱象,孙天琦着力探讨了金融牌照的“客群边界”问题。

  理财产品

  互联网平台企业能否介入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孙天琦指出,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只有银行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代理销售,没有独立销售牌照。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未经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销理财产品。

  互联网保险

  对于互联网保险,孙天琦表示,互联网平台本身在没有获得相应业务许可的情况下,不能直接从事有关业务,否则将构成非法金融活动。

  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信托产品

  对于信托产品,孙天琦介绍,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部分互联网平台和持牌机构在业务合作中涉嫌违反该规定。

  私募基金

  代销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更需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孙天琦明确,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应面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均要求募集机构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目前,有的互联网平台APP对访问用户仅设置合格投资者承诺一道门槛,用户进行承诺即可进入销售专区,查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信息,完成合格投资者认证后进入后续购买操作。

  孙天琦认为,此类模式下,互联网平台APP虽然对访问用户也设置了一定的筛选程序,但是能否真正起到筛选特定对象的效果,有待讨论。

  此外,不能通过社交媒体无差别地、全网兜售私募类金融产品。

  要做到三点

  孙天琦强调,面向特定对象销售私募类产品应做到以下三点:

  1

  销售必须持牌。对于非持牌的互联网平台没有通过持牌机构页面而是直接展示或者介绍、推介私募类产品的,应从严认定为非法从事金融产品销售活动,依法严查重罚。

  2

  特定对象可见的要求不宜放松。私募类产品不应在网上无差别宣传,不能让所有人都可看,只能特定对象可见,网上“特定对象”确定规则应该审慎,不能忽视。

  3

  购买环节合格投资者认证是关键。线上线下的合格投资者认证要一致。金融机构与代销机构之间的责任划分要清晰。

  此外,金融牌照的“客群边界”实现,需要监管部门下功夫。

  孙天琦表示,功能监管要落地,不能说“牌照不是我发的,不归我管”,人在“阵地”在。打击互联网平台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定要“打早”“打小”,因为互联网上的散播、扩张速度很快。对于违法违规、非法金融活动必须重罚,严格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关键词阅读:金融产品

责任编辑:申雪娇 RF1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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