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反腐治乱力度显著加大,日前,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2021年以来,金融风险重灾区的辽宁,已对63名中小银行‘一把手’采取留置和刑事强制措施。
5月11日,从开原市人民法院公布的(2022)辽1282刑初46号判决书了解到,原铁岭银行一名中层副职员工郭某受贿获刑。
值得一提的是,在郭某被抓查获时,尽管距离其首次受贿已过去十年,可见反腐之决心。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郭某利用其担任铁岭银行新华街支行行长(后更名为“铁岭银行红旗支行”)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刘某、尹某、徐某、王某、施某、黄某等6名借款人的请托,在审批、发放贷款的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人民币400万元、美金5万元(折合人民币306918元),共计4306918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夏天和2014年夏天,郭某先后2次接受刘某的请托,为其在贷款过程中提供帮助,分别收受刘某的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50万元。共计60万元。
2、2012年至2015年,郭某先后3次接受尹某的请托,为其在贷款过程中提供帮助,分别收受尹某的贿赂款人民币30万元、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23510元)、美元3万元(折合人民币183408元)。共计606918元。
3、2012年底,郭某接受徐某的请托,为其在贷款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徐某的贿赂款人民币20万元。
4、2013年夏天和2014年初,郭某先后2次接受王某的请托,为其在贷款过程中提供帮助,共收受王某的贿赂款人民币50万元。
5、2013年至2015年,郭某先后5次接受施某的请托,为其在贷款过程中提供帮助,共收受施某的贿赂款人民币100万元。
6、2013年至2014年,郭某先后3次接受黄某的请托,为其在贷款过程中提供帮助,共收受黄某的贿赂款人民币140万元(2017年初,郭某退还黄某人民币50万元)。
2021年8月30日9时许,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电话通知被告人郭某到铁岭市廉政教育中心接受铁岭市谈话,被告人郭某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达廉政教育中心。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于2021年08月30日经铁岭市监察委员会决定被采取留置措施。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赃,足额缴纳罚金,依法对被告人可从宽处罚。
开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罚金已缴纳)。
关键词阅读:铁岭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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