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外支付残币等九项违法行为 河南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被罚80.6万元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河南新乡新中农商银行因“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等九项违法事实,被给予警告,并罚款80.6万元。

  相关责任人张希伟,时任河南新乡新中农商银行(原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主任),因对该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两条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罚款3.5万元。

  河南新乡新中农商银行的具体九项违法事实如下:

  1.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

  2.对外支付残缺、污损人民币;

  3.未按规定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

  4.将经收的预算收入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

  5.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6.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7.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8.格式合同中含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9.漏报投诉数据。

  天眼查显示,河南新乡新中农商银行成立于2008年12月,注册资本为54700万人民币,河南长垣农村商业银行与新乡县新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该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均达19.2%;河南原阳农村商业银行为第二大股东,持股占比12.25%;河南延津农村商业银行为第三大股东,持股占比11.88%。

关键词阅读:河南新乡新中农商银行 瞒报金融统计资料

责任编辑:申雪娇 RF1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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