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消保局:严禁捆绑搭售,夸大收益、掩饰风险均为虚假宣传

  金融界5月19日消息 今日,中国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据公告信息显示,《管理办法》共8章,56条,包括机构工作机制和管理要求、规范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基本权利、规范产品设计、营销宣传、销售行为等多项内容。

  产品设计方面,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改进产品设计,对新产品履行内部风险评估和审批程序,充分评估客户可能承担的风险并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不得违反监管规定针对普通消费者提供多层嵌套、结构复杂的产品。

  《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对产品和服务信息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及时、真实、准确揭示风险。同时,在银行保险机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得强制捆绑、搭售产品或服务,不得以融资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为前提,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等。

  营销宣传方面,银行保险机构不得进行欺诈、隐瞒或误导性的宣传,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同时,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允许第三方合作机构进驻营业网点或自营互联网平台,并以银行保险机构的名义向消费者推介或销售产品和服务。

  《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机构的收费管理。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网站主页等醒目位置公示各种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新增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的,应按照价格管理相关规定提前三个月公示。

  在财产安全方面,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审慎经营,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对资产管理产品采取有效的内控措施和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消费者资产,不得挪用、占用消费者资金。

  对于机构资管业务管控,《管理办法》要求机构应严格区分公募和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资质,不得组织、诱导多个消费者采取归集资金方式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购买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在银行保险机构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落实消费者身份识别和验证,不得为伪造、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在互联网平台管理方面,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督促和规范与其合作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有效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授权同意,不得在不同平台间传递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利用痕迹数据对消费者开展未经授权的营销活动。

  《管理办法》披露,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对机构进行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内部问责、视情将相关问题在行业范围或社会公布等等。

  据介绍,《管理办法》是银保监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提出的“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银保监会在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制定的纲领性文件,统一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标准。《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充实和完善银保监会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重的监管体系,推动落实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切实维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

  公告显示,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19日,银保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管理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银保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管理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

关键词阅读:银保监 消保局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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