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南昌分行原副行长姚蔚减刑出狱

  导语

  据了解,2019年2月12日,姚蔚因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10万。

  近期,裁判文书网披露《姚蔚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中信银行南昌分行原副行长、党委委员姚蔚获减刑5个月,已刑满出狱。

  据悉,姚蔚,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研究生文化。

  2018年4月23日,江西省纪委省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姚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随后,2019年2月12日,姚蔚因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10万。

  上述裁定书显示,执行机关吉安监狱认为,罪犯姚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2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海舟及书记员罗其辉,吉安监狱指派工作人员詹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姚蔚到庭参加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机关认为,罪犯姚蔚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建议人民法院在五个月以下裁定减刑。

  上述裁定书还称,经审理查明,罪犯姚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9年3月至2021年9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考核表扬4个,余分300.52,违纪扣考核分2次,累计扣分10分。另查明,罪犯姚蔚已履行原判罚金110万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以及管教民警、同监犯证言等证据证实,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经委托吉安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姚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执行机关在提请减刑时对该犯的减刑幅度已从严掌握,且从严情形属实,从严幅度适当,本院依法采纳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2022年4月20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罪犯姚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止)。该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关键词阅读:中信银行南昌分行 原副行长

责任编辑:申雪娇 RF1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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