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观察:持续强化金融审慎监管框架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内认为,《办法》将规范商业银行内控管理和风险管理,夯实商业银行拨备管理基础,提高防范化解风险能力,促进银行稳健运行和有效服务实体经济。

  《办法》的发布为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提供了标尺准绳。

  2017年,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引入了预期信用损失法。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商业银行在计提减值准备时,需要以预期信用损失法来测算相应的准备金规模。但是,由于监管部门并未出台专门文件规范预期信用损失管理,使得商业银行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过程中出现较大差异,存在“不愿预期”“不能预期”等问题,并未很好地体现预期信用损失法的“预期”特征,从而没有达到精准度量风险、提升风险抵御能力的目的。

  《办法》的发布让这一问题得以解决,成为我国金融审慎监管框架进一步强化的体现。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全球金融监管转变了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的整体趋严态势,针对银行体系实施的逆周期调节政策在短期内有利于提升信贷体系的稳定性,但从长期看,全球流动性的快速补充可能会推升系统性金融风险。随着疫情传播得到控制,全球经济走向复苏,金融机构经营恢复,监管政策顺势作出调整,我国已经成为全球较快进入金融严监管节奏的主要经济体。此次《办法》出台,强调金融机构全面动态评估预期信用损失,及时充足计提信用风险损失准备,面对可能发生的外部冲击及时调整预期。因此,中银研究认为,这直接反映出我国金融审慎监管框架的完善和强化态势。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重点规范了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实施治理机制、实施基础、实施过程和监管方式,要求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调节利润、调节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规避监管要求,如有违规将被处罚。

  据2021年银行年报数据,2021年我国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为196.91%。拨备计提可直接影响银行当期利润,拨备覆盖率的高低可以调节利润的高低,对将“预计信用损失”用作“隐藏利润”的工具,监管部门一直比较关注。

  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金融企业原则上计提准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2倍,超过2倍的部分,年终全部还原成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这一规定备受市场关注。对此,财政部曾表示,这是“为真实反映金融企业经营成果,防止金融企业利用准备金调节利润”。

  《办法》同时提出要严控“调节利润”等行为。这意味着,银保监会与财政部对此问题的监管态度已趋于一致。

关键词阅读:金融审慎 监管框架

责任编辑:申雪娇 RF1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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