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上市公司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监管

  5月31日,证监会官网显示,证监会与银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规范上市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业务往来。

  《通知》明确,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保障其控制的财务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其中,财务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成员单位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不得隐匿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隐匿资金真实去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关于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发生业务往来,《通知》表示,双方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查阅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金融服务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并对外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

  《通知》还明确表示,上市公司不得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通过与财务公司签署委托贷款协议的方式,将上市公司资金提供给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很容易发生关联关系,且较为隐蔽。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重大财务危机,容易造成上市公司重大损失,对广大中小股东也不公平。因此,加强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监管至关重要。”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表示。

关键词阅读:上市公司 财务公司 关联交易

责任编辑:申雪娇 RF1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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