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健康码被“精准赋红”,相关责任主体应该受到何种处罚?
在疫情常态化的当前,健康码集各种个人信息于一体,是出行的凭证,是疫情防控系统的重要一环。然而匪夷所思的是,近日河南村镇银行多名储户的健康码却被“精准赋红”。
6月17日,据清风郑州消息,针对近日部分村镇银行储户健康码被赋红码的问题,郑州市纪委监委启动了调查问责程序,对发现违反《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码管理办法》的乱作为,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河南省疫情防控指挥部也在同日发布声明,要求各地严格执行《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码管理办法》及健康码赋码转码规则,健康码仅用于疫情防控,服务人民身体健康,绝不允许在国家、省疫情防控指挥部规定的情况以外应用,绝不允许在与疫情防控无关的场景使用,绝不允许超规则增加或删减健康码风险人员数据库。河南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再次要求各市县强化健康码管理,对因健康码管理使用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易准律师事务所主任吕志录表示,从法律角度上讲,面对滥用职权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在排除系统障碍的前提下,人为篡改公民个人“健康码”,从本质上讲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粗暴侵犯。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吕志录认为。根据前述规定,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要求下,相关主体应当为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就此次事件的法律责任承担而言,在吕志录看来,从个人信息保护角度上讲,相关责任主体主要承担两种责任。
一种为行政责任,即对相关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或处分。
对普通民事主体而言,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承担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对于直接责任人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对于国家机关而言,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承担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是民事责任,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吕志录提醒,该事件中,因人为篡改个人“健康码”而“红码”的相关权利人,可以要求责任主体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该种损失包括误工费,隔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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