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支付机构跨境业务 将拓至经常项下
6月20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境内银行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合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及个人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跨境业务办理范围将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拓宽至经常项下。
《通知》首先对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银行与支付机构做出规定。能够参与其间的境内银行,应具备3年以上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经验,具备审核业务真实性、合法性的能力,具备适应相关业务特点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系统处理能力。想要涉猎此项业务的支付机构,需在境内注册并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同时,支付机构需具有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真实跨境业务需求,具备健全的跨境业务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专职人员,并具备相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具体制度措施以及系统处理、对接能力。
其次,《通知》明确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需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根据市场交易主体类别、交易特征等,合理确定各类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单笔交易限额。与此同时,双方需建立健全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事中审核和事后抽查制度,加强对大额交易、可疑交易、高频交易等异常交易的监测,相关信息至少留存5年备查。
再次,《通知》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以及数据报送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时,应依法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遵守打击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及非法从事支付机构业务等相关规定。
最后,《通知》鼓励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加大对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支持力度,丰富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配套产品,降低市场交易主体业务办理成本。
据悉,《通知》自7月21日起实施。人民银行表示,接下来将稳步推进《通知》落地实施,为外贸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配套金融服务,切实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推动外贸新业态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支持和引导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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