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将90后女子纳入不良征信 河南一农商银行被判赔逾1万元

  导语

  90后女子被河南固始农商行送上征信黑名单,查询征信报告得知,是为黄某在该行的8万元贷款作担保。但是,这笔贷款并非黄某本人申请,而是该行信贷员崔某所为。

  信贷员冒他人之名从自家银行骗取贷款,而女子则成为了贷款的保证人,事后还被银行送上了征信黑名单。

  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判决书,将家住广州的90后女子曹某被河南固始农村商业银行(下称:河南固始农商行)送上征信黑名单的经过公布于众。

  01

  被纳入不良征信

  征信报告显示,黄某于2014年5月从河南固始农商行贷款8万元,90后女子曹某是这笔贷款的保证人。

  后来,贷款逾期,河南固始农商行将相关人员送上征信黑名单,曹某便是其中之一。

  但是,曹某表示,自己没有为此贷款做过担保,相关材料中的签名也不是自己本人所签。于是将河南固始农商行告上法庭,要求消除不良征信记录并赔偿因此事造成的相应损失。

  众所周知,如果为一笔贷款作担保,那么按照常理来说,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应该和贷款的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一致。

  然而,该案在一审时,法院查明,河南固始农商行提供的有关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两者在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方面均存在着差异,而且和案涉借款不相关联。

  也就是说,该行要证明曹某就是贷款的保证人,但是提供给法院的关于贷款的合同及保证合同,有些“驴唇不对马嘴”,不仅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不一致,而且还与案涉借款无关。

  最终,河南固始农商行因未能举证证明曹某为上述8万元贷款作保证的事实存在,遂败诉,被法院判决赔偿曹某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10333.9元,并进行赔礼道歉。

  02

  担保的贷款是信贷员所为

  不过,河南固始农商行对此判决并不服气,认为一审法院对事实没有查明认清,所作出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河南固始农商行表示,曹某为案外人黄某的8万元贷款提供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据可查。而一审法院却未对曹某是否为黄某贷款提供担保的事实进行核查,也未向黄某本人进行调查了解,仅凭曹某单方陈述就作出判决。

  于是,河南固始农商行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核实。

  既然是为黄某的8万元贷款作了担保,河南固始农商行提出应该找黄某了解实情,问一问曹某到底是不是为其贷款作了担保,这提议好像没毛病。

  但是,二审时,曹某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刑事判决书,揭开了黄某这笔贷款的“真实面目”。

  根据判决书,由曹某担保、黄某所借的上述8万元贷款,事实上是河南固始农商行信贷员崔某以黄某的名义从该行挪用资金骗贷所为。

  也就是说,按河南固始农商行的提议,去找贷款人黄某进行对质,但是黄某自己也是“一头雾水”,因为贷款本就不是他本人申请的,是该行信贷员冒名申请的。

  而且根据判决书,除了黄某,信贷员崔某还以其他多人的名义,利用职务便利从其所在单位河南固始农商行进行骗贷,所骗金额共计61万元。

  换句话说,这8万元的贷款,连贷款人都是假的、被冒名的,那贷款的保证人是否真的为“骗来的贷款”作保证呢?

  03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承诺书等贷款材料中存有“曹某”的签名,但曹某对此否认,称并不是本人所签。而河南固始农商行也没有证据证明签名是曹某本人的。

  退一步,该行提供的证据,即案涉的借款合同,其显示的借款和曹某个人征信报告中显示的借款也并无关联。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河南固始农商行“未经核实就将曹某纳入不良征信记录,致其名誉受损”并无不当。

  于是,二审法院驳回了河南固始农商行的上诉,维持原判,并裁定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由河南固始农商行承担。

关键词阅读:不良征信 河南一农商银行

责任编辑:申雪娇 RF1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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