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代销信托暴雷,被湖南事业单位起诉后仅赔30%

  因为轻信银行的“保本保息”承诺,湖南一家事业单位利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结果却“上了当”损失惨重。一怒之下,该事业单位将银行告上法庭,经过一审、二审后,终于有了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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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行代销信托踩雷

  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下称“环科院”)和工商银行长沙东塘支行(下称“工行东塘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下来了:工行东塘支行工作人员在推介理财产品时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应承30%的责任。

  事情缘于2013年9月,环科院决定在风险可控、保本保息的前提下,利用闲置资金500万元购买由湖南博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博沣公司”)发行的名为“‘某某信托—岳麓6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理财产品,年利率为7%,购买期为一年(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环科院认购的产品类型为“A类优先信托受益权”。该产品承诺书显示,博沣公司对优先受益人承诺保本保息。

  在购买上述产品1年后,环科院并未收到博沣公司约定发放的本金及收益,此后,双方协商将合同续签3个月。产品到期后,环科院非但没有获得收益,甚至连500万元的本金都没有拿回来。

  2015年,环科院把博沣公司、工行湖南省分行及华润信托告上了法庭。案件审理期间,博沣公司的实控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

  原来,2010年12月至2014年9月,在湖南博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博沣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邓某的授意和安排下,由博沣公司销售人员朱某、张某等人打通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在湖南部分区域的销售渠道,与网点对接,通过帮助银行网点完成揽存任务、给予银行工作人员销售提成等方式,激励银行工作人员向群众宣传、推介相关产品。

  法院查明,银行客户在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对保本保息、没有风险的宣传、推介信以为真,从而在相关产品的委托认购合同上签字并支付投资款。

  值得注意的是,博沣公司经营范围中并不包含金融、证券等,且未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法院查明,博沣公司以委托认购“岳麓3号”“岳麓6号”等理财产品的名义,以年息6%-8.5%不等的利息回报为诱饵,以博沣公司的名义与投资人签订信托计划委托认购合同的方式,非法集资1.1亿元。对于非法集资获得的资金,博沣公司实控人邓某主要用于集资本息、购买信托计划和关联公司的经营等。2018年11月,邓某被法院判处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被处以无期徒刑,并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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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被判担责30%

  一审法院认定,工行东塘支行向环科院就案涉“岳麓6号”理财产品进行了不当推介,且环科院系基于对工行东塘支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赖而作出投资行为。

  法院认为,工行东塘支行工作人员在向环科院和其他个人推介博沣公司发行的案涉“岳麓6号”理财产品,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对环科院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法院认定工行东塘支行应该对环科院投资本金500万元损失赔偿30%,即150万元。

  同时,法院也表示,作为受害人的湖南环科院也有一定过错。环科院作为国家事业单位,在对外投资时设置有相应规范的内部审批程序,其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应远高于普通自然人投资者。该院本身应了解相应金融投资法律规范且具有识别案涉委托认购合同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

  由此,法院认为环科院应当对自己作出的投资行为负主要责任。

  在上述判决作出后,湖南环科院及工行东塘支行均表示不服。不过,法院在再审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并驳回了双方的上述请求,维持了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以博沣公司及其实控人涉刑事案件的相关条件,在裁判文书网搜索出大量民事纠纷案件,且涉案的多为个人投资者与工行、农行等国有银行在湖南省当地的支行网点,而银行分支机构通常作为被告人身处其中。在银行与个人投资者的纠纷中,多个案件判例显示,银行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

关键词阅读:工行代销信托 暴雷

责任编辑:郭艳艳 RF1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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