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给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充足率定标准 分三类实施监管 不达标或被限制分配红利

  财联社7月8日讯(记者 高萍)为加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资本监管,促进其稳健运行,银保监会近日印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充足率提出监管标准,并分三类实施监管,不达标者或将被采取限制分配红利和其它收入等监管措施。

   “本次《管理办法》出台属于国内金融监管制度补短板。”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研究员周茂华对财联社记者表示,资本充足率高低影响金融机构风险吸收能力,本次出台《管理办法》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等最低水平进行了规定,就是要提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抵御风险能力,防范潜在风险,夯实金融体系稳定基础。

    银保监会表示,将持续强化监管,指导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做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资本管理,提升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业务,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AIC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划定 银保监会有权提出附加资本要求

    根据《管理办法》,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特定情况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而逆周期资本要求由银保监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另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杠杆率不得低于6%。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施资本充足性监督检查,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财联社查询发现,在资本管理等方面,银保监会2018年发布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建立资本管理体系,合理评估资本充足状况,建立审慎、规范的资本补充和约束机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充足率、杠杆率和财务杠杆率水平参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017年12月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显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9%、10%、12.5%。杠杆率不得低于6%。

   “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要求高低主要是与不同类金融机构相关业务复杂程度及其潜在风险大小有关。”周茂华称,通过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充足率提出监管要求,有助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规范金融机构经营,有效防范潜在风险。

    《管理办法》指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董事会承担该公司资本管理的首要责任。另外,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根据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提出更审慎的附加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风险。包括根据单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功能定位及发展战略执行情况、债转股主业经营和发展状况等,提出的附加资本要求。

   分三类区别情形采取监管措施

    根据资本充足状况,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三项资本充足率均达到《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级资本要求。第二类为三项充足率均不低于最低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但任意一项未达到附加资本要求。第三类为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任意一项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

    监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根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状况,分类采取监管措施。对于三类公司,银保监会均可要求其加强对资本充足水平下降原因的分析及预测,提高风险控制能力等。其中,对于第二类公司,银保监会还可以区别情形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包括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谈,增加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充足的监督检查频率等。

    对于第三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除了可以采取前述两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区别情形依法采取五大监管措施,包括限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分配红利和其它收入;限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激励;限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或回购资本工具;限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重要资本性支出;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控制风险资产增长。

    五大AIC2021年前后密集获母行增资

    所谓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相关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据了解,自2017年五家大行相继设立AIC后,近年来,包括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等均宣布欲设立AIC入局,市场化债转股业务竞争日益激烈。2021年前后,五家大行曾先后发布增资旗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公告。诸如,2020年12月工行公告称,拟使用自有资金向该行全资子公司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工银投资)增资不超过300亿元,该增资分次进行。

    2020年12月26日,农行公告称,拟向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农银投资)增资100亿元。2021年1月,中国银行也公告称,拟向全资子公司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银资产)增资,增资金额不超过120亿元。

    彼时,周茂华对此分析称,债转股业务资本消耗压力大的背景下,银行向旗下AIC增资,除满足监管对AIC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还为扩大债转股业务,降低企业杠杆,支持实体经济提供充足“弹药”。另外,此举也将增强不良贷款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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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阅读:银保监

责任编辑:卢珊 RF1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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