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杜绝出租出借银行卡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越发猖獗及隐蔽。金融消费者要重视自身信息安全,不要出售、转让、出租、出借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卡等,切莫因贪小利而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从而触犯法律。

  案例一:假“工作证明”骗不了银行

  2022年4月中旬,两名年轻女子持用工证明前来某银行办理借记卡开卡业务。两人称为肯德基餐厅员工,需开立工资卡。银行大堂经理根据工作证明上留存的电话联系其所谓的餐厅联系人,对方称两位客户确为单位员工,需开立工资卡。内控副行长在进一步审核资料时发现多处疑点,首先,该用工证明公章并非防伪章;其次发现用工证明上打印的单位名称为:百盛餐饮(西安)有限公司,可加盖的公章名称却为:西安餐饮百盛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名称不一致,并通过企查查查询公章上单位名称,显示不存在该单位。工作人员通过联系百盛餐饮(西安)有限公司开户行高新支行营业部,与该单位财务人员进行核实,单位反馈并无此公章,同时通过核实客户提供的工作的分店,表示未开立过此类用工证明,且店内没有清单上的两名员工。因此这是一起利用伪造证明试图开卡的违法行为。

  在与单位核实期间,银行大堂经理引导该客户到银行休息区观看打击出租出借借记卡的视频以及公告栏张贴的买卡违法的宣传,同时向其宣讲了国家五部委联合出具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及违法犯罪告知书。两名年轻人随即小声交谈,出现了犹豫的表情。当告知两人通过核实并非附近肯德基店的员工时,进一步询问情况时,两人随即离开,不愿多说。在经与单位核实确定该证明为伪造证明,公章为假公章时,银行立即联系了当地派出所负责反诈工作警官,并向其反馈了该客户的信息。同时提示周边兄弟行关注此类利用伪造证明试图开卡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真“工作证明”开卡,也行不通?

  2022年6月15日12时左右,一男子持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来银行办理开立借记卡业务。工作人员通过企查查查询证明上单位正常运营且地址在银行附近,通过企查查上电话核实并确认客户为公司员工,前来办理工资卡事宜,同时了解到该企业对公开户行为银行某支行。在进一步与客户沟通中,了解到客户是公司的老员工,已在公司上班3年。但上班3年为什么现在才来办理借记卡?立即引起了审核人员的警觉,随即联系开户行。了解到该公司并非银行代发薪客户,与银行未建立批量代发关系,其员工曾去过开户行,开户行曾拒绝过开卡。听到此工作人员判断客户的开户用途与实际不符。

  在了解到客户开户的实际用途与描述不符时,银行工作人员进一步询问开卡用途,客户说公司领导让办卡,开完卡后上交公司,说是要走账,完了再退给他,这是明显的出租出借行为。银行工作人员立即引导客户观看出租出借借记卡的视频以及告知客户“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多方劝导下,客户最终放弃了办卡,并对银行的尽职尽责表示感谢。

  案例分析:出租出借银行卡是违法行为

  当前,“断卡”行动在全国范围展开,诈骗团伙为逃避警方打击,一般通过租赁、购买他人银行卡等方式进行身份伪装。消费者在不懂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很容易像上述案例中的客户被人利用开立借记卡从事非法交易,进而遭受牵连。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账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由发卡银行在申请表、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

  上述两个案例中客户持伪造证明、假公章开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所以银行工作人员拒绝办卡,严重的话客户将面临法律制裁。第二个案例属于典型的出借借记卡行为,员工在不清楚办卡用途的前提下将个人的卡交给公司使用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消费者应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启示:多措并举防开卡诈骗

  银行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警钟长鸣,防范和杜绝开卡诈骗行为的发生。

  (一)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可疑情况及时上报

  近年来,不法分子受到利益驱使,利用银行账户进行从事洗钱、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开户时发现有疑点的情况,如未能进一步核实导致账户开立,后续将存在巨大的风险。因而在办理开卡业务时工作人员需加强业务审核,提高风险把控能力,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防范给银行造成声誉和资金风险,保护客户权益。同时还应重点关注可疑开户情况,及时上报可疑信息,避免可疑开户情况蔓延,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银警协作打击违法买卖借记卡、出租借记卡的行为。

  (二)金融知识万家知

  作为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积极配合银行业协会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工作,让金融知识进万家。尤其针对中老年客户、涉世未深的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及初入社会的青年等法律意识淡薄的客群,更要着重向客户普及反诈骗、防诈骗等技巧,确保每一位客户的金融资产安全,维护其金融权利。

  (三)金融消费者应重视个人信息保护

  作为金融消费者应重视个人信息保护,避免不法分子利用个人信息实施电信诈骗。同时要深知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属于违法行为,要避免无形中成为违法乱纪的“帮凶”。要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下载国家反诈APP,知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净化我们的金融环境。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西安高新路支行)

关键词阅读:出借银行卡

责任编辑:申雪娇 RF1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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