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时近7年、历经4次审理,本溪市商业银行8名员工违法放贷终审落定。
近日,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湖支行原行长、副行长、信贷科长、信贷员等8人集体获刑。
从判决书中了解到,该案于2015年由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经上诉后,2016年8月由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被告人不服再次申诉至辽宁省高院,经高院裁定,指定本溪中院再审。至到2022年8月,这起案件跨时近7年,历经三级法院4次审理后宣告终审判决。
经二审查明,2005年至2014年间,张某在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湖支行担任副行长并主管信贷业务期间,在征得该行行长田某某同意后,通过与汤某、花某、李某、杨某、姜某、金某某、王某(均为该行信贷科科长或信贷员)等人沟通协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张某本人及张某借用他人名义的贷款申请获得批准发放,违法发放贷款共计704.3万元,用于张某妻子的隆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实际经营。
截止立案前,尚有654.3万元的贷款本金未归还。
其中,汤某参与违法发放贷款405.6万元;花某、姜某参与违法发放贷款200万元;李某、王某参与违法发放贷款504.3万元,截止立案前尚有454.3万元未归还;杨某参与违法发放贷款178万元;金某某参与违法发放贷款170万元。
从审理的供述中了解到,参与放贷的人员对审批不合规均已知晓。按照本溪银行规定,贷款抵押物无产权证,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不能办理贷款。
副行长张某表示,审贷会上,其已经将用亲属、朋友名义办理贷款、抵押物没有产权证、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事情告知田某某、李某、王某、金某某、杨某、姜某等人。
据支行行长田某某供述,其明知张某利用主管贷款业务的职务便利,指使汤某某等人违规贷款用于本溪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受张某的请托,同意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704.3万元。
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田某某、汤某、花某、李某、杨某、姜某、金某某、王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其中张某、田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汤某等人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田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3年半,不适用缓刑;被告人汤某、花某、李某、杨某、姜某、金某某6人判处有期徒刑1-3年不等,并适用缓刑。
法院另指出,原审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免除处罚。
关键词阅读:本溪市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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