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监管将迎“系统升级”

  为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提升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银保监会在深入研究论证和总结国内外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日前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随着银行业对外开放和创新的不断深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持续增长,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部分规定相对滞后,某些重要领域如新的业务领域、新的机构范围以及对主要银行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监管方面存在空白,金融风险早期干预机制不完善,金融违法成本偏低等,难以满足监管实践的需要,亟待进行修订。

  可以说,《征求意见稿》的发布非常及时,是银保监会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的重要体现。《征求意见稿》根据监管工作实际,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包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善审慎监管规则,加强行为监管,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坚持依法监管的基本原则,努力实现监管全覆盖,提高对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完善早期干预制度,丰富风险处置措施,提升处置效率。

  对照修改前后的条款内容仔细阅读,不难看出,《征求意见稿》明确的监管范围更全面,确立的监管目标更符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监管措施更加完善,突出了金融监管的政治性、人民性、专业性。应该说,本次修订顺应时势,是在坚持和巩固中国特色“强监管”金融体制基础上的一次重要的“系统升级”。

  一是突出监管的政治性、人民性。《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第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了强化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要求。在监管目标方面,增加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增加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款,凸显了监管为民理念和监管的人民性。

  二是弥补了某些领域存在的监管空白。主要表现在,在监管范围中增加了新型机构。如将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列在监管范围之中。注重加强股东监管,提升了监管的精准度。目前,对股东监管的依据主要是银保监会出台的部门规章和重要规范,此次上升为法律规定,将大大提升对股东的约束力,也将为监管查处违法股东提供法律依据。《征求意见稿》将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建立事前准入审批、事中持续监管、事后处置处罚的全流程监管制度。在准入审批环节,规定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在行为规范环节,注重“穿透式监管”,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控制地位,损害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求股东履行好其他诸如出资义务、股东股权报告等应该履行的义务。在事后处置方面,明确了对违法股东采取的监管强制措施以及处罚条款。

  另外,增加了对银行业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授权。明确勤勉尽责义务,授权监管机关有权要求其报送信息资料。同时,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监管。增加从业人员的监管规定和罚则,解决人员单罚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三是健全处置机制,注重风险处置环节。借鉴国际经验和我国银行机构风险处置实际,本次修订的重点放在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环节,从日常监管、早期干预、接管和破产清算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增强处置工作前瞻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尤其是对接管程序启动、接管组职责、接管措施、债权人和股东权益保护、行政重组、行业保障基金参与等事项进行了规定,有助于对高风险机构的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防止风险传播和蔓延。

  四是提高了违法成本。当前,银行机构违法问题不断发生,而且还经常出现边查边犯、屡查屡犯等问题,其中与监管处罚力度不够、威慑力不足不无关系。加大机构违法处罚力度,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提高罚款幅度,提升违法成本,能够更好地发挥监管处罚的震慑效果,促使机构做到不敢违、不想违、不能违。

  值得一提的是,强监管的关键是从严执法。对此,银行业监管机构要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为契机,借助强监管“系统升级”,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着力培育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确保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位,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努力实现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监管目标。

  (作者单位:承德银保监分局)

关键词阅读:强监管 系统升级

责任编辑:申雪娇 RF13056
精彩推荐
加载更多
全部评论
金融界App
金融界微博
金融界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