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防止租赁业务异化为“类信贷”工具

  银保监会11月28日公布了《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要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立足主责主业,突出“融物”功能,同时着力整治金融租赁公司以融物为名违规开展业务,防止租赁业务异化为“类信贷”工具。

  强化“融物”主业

  服务实体经济

  银保监会指出,前期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存在以融物为名变相开展“类信贷”业务、虚构或低值高买租赁物、变相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问题,今年2月,银保监会即向相关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和金融租赁公司印发了《通知》,旨在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找准市场定位,实现差异化发展。

  今年9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2021)》指出,回归租赁本源、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租赁行业的发展目标,也是金融租赁行业对我国金融体系有益补充的重要体现。

  事实上,《通知》也要求,金融租赁业要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绿色产业、战略新兴领域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进一步强化租赁物管理,做精做细租赁物细分市场,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同时,严禁将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桥梁、坝、堰、水道、洞,非设备类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及被处置后可能影响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

  压降构筑物租赁业务:

  今年末降25%以上

  《通知》除了明确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标准,即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以构筑物作为租赁物开展业务的,构筑物需具备所有权完整且可转移、可处置、非公益性和具备经济价值等前期条件,还进一步提出了构筑物租赁业务三年(2022~2024年)压降目标——其中到2022年底,单家金融租赁公司压降额不低于该公司2021年末构筑物租赁业务余额的25%(即2022年末构筑物租赁业务余额不高于2021年末的75%)。

  对未完成2021年管控目标的公司,应限制其新开展构筑物租赁业务,且在25%压降比例基础上适度提高压降要求,并采取监管评级扣分等措施。对完成压降比例目标的公司,要持续监测业务风险及合规性,防控向非构筑物租赁业务转型过程中的新问题、新风险。

  《通知》明确,各银保监局要严肃查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违规参与置换隐性债务、虚构租赁物、租赁物低值高买等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整治金融租赁公司以融物为名违规开展业务,防止租赁业务异化为“类信贷”工具。

  近年来,银保监等相关部门持续推动化解地方隐性债务、限制政府平台构筑物租赁业务。

  2021年7月,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各类业务管理,不得通过理财、信托、保险、融资租赁等方式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绕道置换不符合条件的隐性债务。”

  同年5月,国资委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和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明确要求“严格限制以不能变现的财产作为租赁物,不得对租赁物低值高买,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重视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

  银保监会表示,《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规范金融租赁公司构筑物租赁业务,提升业务合规性和稳健性,促进规范发展。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督促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回归本源、专注主业,提升合规意识和合规理念,强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进一步发挥“融物+融资”特色功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阅读:银保监会 租赁业务

责任编辑:申雪娇 RF13056
精彩推荐
加载更多
全部评论
金融界App
金融界微博
金融界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