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银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进一步规范“银行”字样使用、防范相关金融风险的同时,针对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现象开展整改规范工作。
进一步细化落实合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市场上频繁出现企事业单位、个人,甚至政府部门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情况。违法使用‘银行’字样容易对社会公众造成误导,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依法应当予以整改规范。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近年来查处了多起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案件。”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通知》出台的背景。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相关对应条文中对于‘单位’‘名称’等规定过于原则化,并且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当前出现了在微博、微信公众号、自媒体等网络平台上违法使用‘银行’字样、引发公众误导的情况。有的地方推广公共项目平台时违法使用‘银行’字样,并通过公开挂牌、媒体报道等形式进行宣传,社会影响恶劣。”该负责人进一步指出,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予以明确细化,并进一步指导后续集中整改行动,严格落实合规要求。
明确界定完善工作
据悉,《通知》主要在《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明确细化了相关内容,并结合当前规范整改工作实际情况,完善有关工作要求。
《通知》明确,未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国际金融组织、中央银行、多边开发机构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也不得以营利性为目的或者以可能误导公众的方式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来看,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情形包括五种,分别为:
1
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的全称、简称;
2
商标名称;
3
产品、业务和服务名称;
4
互联网网站名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名称;
5
其他情形。
对于上述规定,该负责人表示,《通知》明确了主体范围,明确“银行”字样的使用依法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查批准,明确“单位”包括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并对自然人以营利性为目的或者以可能为公众误导的方式使用进行规范;明确了“名称”含义,明确“名称”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的全称、简称;商标名称;产品、业务和服务名称;互联网网站名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名称,并规定了兜底条款。
严格落实启动整改
《通知》还提出了整改规范工作要求。针对互联网行业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依照《通知》应由网络账号归属地或网络运营者所在地银保监局牵头开展整改规范工作。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要求注册“银行”字样的账号和移动应用程序主体提供金融许可证或者其他职业资格、服务资质等相关材料,并进行必要核验。未获相关资质的,不予注册、上架。
该负责人表示,《通知》强调了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整改牵头责任,要求加强监测。对于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行为,应根据违法行为具体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职责范围内对含有“银行”字样名称的审核工作。各银保监局应积极协调、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开展整改规范工作,并通过主动提示或依职权更名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同时还规定了互联网相关平台的审核义务。
在行政处罚方面,《通知》规定, 对于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等情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违法违规使用“总行”“分行”“支行”“农商行”“城商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储蓄所”“资金互助社”等字样,仿冒银行机构营业场所装潢、网站外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外观和标志等情形,欺骗或者可能误导金融消费者的,参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目前,规范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有关整改工作已经开启。上述负责人介绍,当前,存在一些非从事金融业务的工商企业使用如“时间银行”“粮食银行”等“银行”字样的情况,实际上相关名称完全可以用“宝库”“仓库”等其他名称替换,既满足合规要求,也不影响正常业务的开展。目前,浙江等地方已经开展了“两山银行”等摘牌和更名工作,整改进展顺利。
同时,该负责人强调,《通知》发布后,存在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主体应主动及时更名。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等情形的,可以依法免予处罚。同时,各银保监局将积极协调并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开展整改规范工作,严格落实合规要求。
此外,《通知》还对银行保险机构提出报告和审查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发现违法使用“银行”字样情况的,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对于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主体,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为其业务系统开发提供技术支持,不得与其开展营销推广方面的业务合作;在提供授信、承保等金融服务时,应当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必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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