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管理规则 “熊猫债”发行迎制度性利好

  年末,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迎来制度性利好。

  12月2日,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完善了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以下简称“熊猫债”)资金管理要求,统一了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熊猫债账户开立、资金汇兑及使用等管理规则。

  对此,专家表示,对于境外发行人而言,统一规则后的中国债券市场将更具透明性和可操作性。

  募集资金可留境内或汇往境外

  所谓“熊猫债”,是指境外机构依据我国相关规定在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证券市场、其他场外市场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行为。按照国际惯例,境外机构在一国金融市场发行本币债券时,一般以该国最具特征的元素命名。

  《通知》统一了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熊猫债资金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及使用、统计监测等管理规则。具体来看,境外机构若要在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发行债券,应在获得债券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后且首期发行前,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到开户银行办理登记。开户银行按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登记后,应将业务登记凭证反馈境外机构的境内主承销商。境外机构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开立境内发行债券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

  “此前,这两个市场在熊猫债发行资金管理方面缺乏统一规定,给境外发行人造成了一定不便。”东方金诚研究发展部高级分析师冯琳介绍,《通知》为熊猫债在两个市场发行制定了统一规范,有利于增加市场的透明性和可操作性。

  与此同时,《通知》进一步完善熊猫债外汇风险管理,提出“允许境外机构按照实需交易原则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汇率风险”。在资金使用方面,《通知》也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发债募集资金可留存境内,也可汇往境外使用。资金用途应与募集资金说明文件等所列内容一致。鼓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跨境收付及使用。

  冯琳认为,不强制要求境外机构发债募集资金留存境内使用,有利于吸引不同资金用途的境外发行人进入熊猫债市场。同时,《通知》允许境外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管理汇率风险,且并未对境外机构外汇衍生品交易对手数量作出限制,这实际上也为熊猫债发行人将募集资金汇出境外提供了保障。

  熊猫债市场持续扩大

  《中国银行保险报》注意到,作为海外投资者参与中国债券市场重要途径之一,近年来,熊猫债市场取得较快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9月,经交易商协会注册,熊猫债发行金额为75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8.7%。其中,国际开发机构发行熊猫债115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7.8%。

  从产品层面看,今年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与绿色金融挂钩的创新产品。比如,今年11月,匈牙利作为境外主权发行人成功发行20亿元人民币绿色主权熊猫债;梅赛德斯-奔驰集团也在中国银行间市场发行5亿元人民币绿色熊猫债,专项用于纯电车型融资租赁业务。

  从制度层面看,今年7月,交易商协会曾发布《关于开展熊猫债注册发行机制优化试点的通知》,通过扩大统一注册模式适用范围、统一非金融企业熊猫债募集说明书表格、允许国际开发机构和外国政府类机构对原债券进行增发等方式,进一步便利熊猫债发行。

  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刘林指出,为进一步推广熊猫债业务,搭建更为广阔的对外开放平台,应持续加大熊猫债业务的推广力度。同时,他建议继续发挥熊猫债产品创新优势,紧跟境内外市场动态,将“一带一路”、绿色经济、循环经济等基本国策与熊猫债相结合,积极引入国际市场主流发行人及创新产品等,进一步丰富熊猫债产品架构,打造亮点案例,提高国际市场关注度。

  冯琳表示,《通知》进一步完善了熊猫债市场的制度框架,是加快推进我国债券市场向制度型开放转变的又一体现,将推动熊猫债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发行人结构持续优化。

  据悉,《通知》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阅读:熊猫债 银行间

责任编辑:申雪娇 RF13056
精彩推荐
加载更多
全部评论
金融界App
金融界微博
金融界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