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家】个人养老金在期待中前行

  紧锣密鼓,厉兵秣马,时不我待,抢占先机。在政策推动和各类金融机构的抢滩布局下,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正疾步前行。

  政策密集出台

  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建立。《意见》明确,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万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

  9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的实际税负由7.5%降为3%。政策实施追溯到2022年1月1日。

  11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正式发文。

  11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落实《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对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具体参加流程及相关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同日,证监会发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11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旋即公布了首批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机构名单,6家大型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银行、5家城市商业银行和11家理财公司可以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

  11月18日,证监会公布首批40家基金管理人的129只个人养老金目标基金和37家基金销售机构。

  11月21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随后公布了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太平、泰康保险、太平养老和国民养老等首批6家公司的7款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

  11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地区)的通知,宣布个人养老金制度在北京、上海、广州、西安、成都等36个先行城市或地区启动实施,这标志着个人养老金业务正式落地。

  从国务院到各相关部委和金融监管机构的大力推动,再到金融行业和各类金融企业的积极参与,展现了人们对第三支柱养老保障制度构建紧迫性和必要性的共识,也预示了老龄化时代个人养老金市场带给金融业的巨大商机。

  强大的优势和吸引力

  在实践中总结经验、逐渐优化制度、随时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是我国个人养老金市场发展的必由之路。当2018年5月1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开始在上海市、福建省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时,也曾引发万众期待,但该项试点尚存应完善之处。好在此番试点恰好为当下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推出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可以在制度层面化解其中内含的一些风险。

  比如,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相比,现在出台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将领取个人养老金收入的实际税负由7.5%降为3%,这大大增加了制度的吸引力。再比如,个人养老金制度摒弃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中“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的繁琐财务程序,1.2万元每年的税前扣除额度简单清晰,便于操作。

  在制度的顶层设计上,个人养老金制度提供的透明度和便利度都大幅提升个人养老金信息和管理平台,这为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顺利运行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和技术基础。平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与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以及相关金融行业平台对接,归集相关信息,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相关信息,为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缴费管理、信息查询等服务,支持参加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个人养老金运行提供信息核验和综合监管支撑,为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同时还不断提升信息平台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管理水平,运用“互联网+”创新服务方式,为参加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在运营和监管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合作。

  而更重要的是,个人养老金不再限于保险业内部,而是金融各业同台竞争,提升整体效率。政策明确,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通过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向社会发布。一个金融业各部门竞争开放性的个人养老金融体系就此形成。

  由此可以看到,无论是税收优惠政策,还是整体的制度设计,个人养老金制度都有着强大的优势和吸引力。

  是机遇也是挑战

  然而,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个人养老金市场的需求层面并不是十分乐观。尽管政策明确,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都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而2021年末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4.8亿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5.5亿人。理论上意味着10.3亿人可以加入个人养老金制度中来,但实际上,目前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发展只能先计算税收优惠所能撬动的社会群体的大小。

  首先,缴纳个人所得税较高收入群体的人数有限。从2018年开始,个税起征点设定为5000元每月,即年收入超过6万元的人员应该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基本减除费用为6万元,还可以享受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以及公益捐赠等扣除项目。其中,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包括7个项目: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7项支出的扣除,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之外,还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余额的人,才是能够享受到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的群体。

  与这样的需求面相对应,其供给面却是整个金融业所提供的养老理财、养老储蓄存款、养老目标基金、商业养老保险等金融产品的同台竞争。银行、保险、基金,哪个行业做得好,产品适合社会的需要,哪个行业就会胜出,否则也只能是看着别人挖掘市场,而眼睁睁地错过良机。

  尽管商业保险在养老金融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银行、理财公司、基金公司旗下的个人养老金也都有很强的吸引力,未来拼的是产品和服务创新的能力。为此,保险业应该在产品、渠道、人力、技术等方面做好准备,以饱满的热情、积极务实的态度迎接新机遇的到来。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助理)

关键词阅读:个人养老金

责任编辑:申雪娇 RF1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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