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贷款新规旨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近日,银保监会就《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贷款新规进行修订,目的在于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效率,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重点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为出发点,以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为关键点,研究解决市场反映较为迫切的有关问题,并根据市场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积极调整政策的适用性、有效性。同时,注重科学把握政策调整节奏,强化风险控制机制,坚持审慎性要求,做好稳增长与防风险之间的平衡。

  毋庸置疑,“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即贷款新规执行10余年来,在提高商业银行贷款管理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防控信用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出了新的要求,贷款新规中的一些规定也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另外,还存在规定不够详细、银行机构日常操作执行难、监管检查定性难等诸多问题,需要根据经济发展实际进行更新调整,以更加适应当前信贷业务的发展趋势,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满足个人合理信贷需求。

  与之前相比,此次修订后的贷款新规更符合银行信贷业务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有利于防控金融风险。

  一是完善了贷款期限内容。修订后的贷款新规对各类贷款的期限以及展期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弥补了原有规定的不足。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确需办理期限超过10年贷款的,应由贷款人总行负责审批。在贷款展期规定方面明确,期限1年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期限超过1年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且最长不得超过5年。《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如此规定,有助于银行机构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类贷款期限,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和消费需求。

  二是对受托支付进行优化,更利于服务实体经济。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明确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同时对受托支付的具体时限作出明确规定,并将受托支付时限在相关特殊情况下放宽至10日内。对于流动资金贷款,现行办法“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的规定比较笼统,不同地区和不同银行机构掌握标准不一,是否存在违规问题,监管也难以准确定性。而此次规定得非常清晰,支付对象明确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另外,在借款人紧急用款场景下,允许贷款人可适当简化受托支付事前证明材料和流程,并予以事后审核。此举有利于提高贷款支付效率,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三是有利于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强化贷后管理。比如,《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为小微企业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通过非现场调查手段可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并可据此对借款人作出风险评价的,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不仅提高了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效率,也大大降低了审贷成本,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大有好处。在贷款用途和贷后管理上明确,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借款人股东分红,以及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在贷后管理上,要求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控,等等。如此明确规定,对借款人形成更强有力的约束,也对银行贷款管理提出更加严格要求。

  总体看,贷款新规的修订,遵循问题导向、与时俱进、风险为本的原则,充分吸收市场主体和金融机构的诉求,及时反映金融科技对信贷流程和场景的影响,弥补了贷款期限等存在的制度空缺,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效率,体现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宗旨。

  值得关注的是,贷款新规对银行机构在贷款审批及管理上提出新要求,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对于银行机构来说,要注重科学把握政策调整节奏,强化风险控制机制,坚持审慎性要求,做好稳增长与防风险之间的平衡。同时,将科技手段应用于贷款从受理审批到贷后管理全流程之中,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努力降低审贷成本,切实服务好实体经济。

  (作者单位:承德银保监分局)

关键词阅读:贷款新规 实体经济

责任编辑:申雪娇 RF1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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