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公款超3200万,到案后检举立功,盘锦银行原财务部总经理获刑

摘要
套取公款超过3200万元,个人分得132万元,盘锦银行计划财务部原总经理许某被判。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审判决,鉴于许某到案后主动提供盘锦银行其他主要领导违法线索,构成立功表现,最终获缓刑5年。

1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许某担任盘锦市商业银行会计科科长、盘锦银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在时任盘锦市商业银行行长、盘锦银行董事长张某的安排下,许某利用职务便利,从盘锦银行财务部门以及盘锦银行下属大洼支行、盘山支行、双台子支行、朋达支行、兴建支行以虚开发票入账列支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公杂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炒币运送费名义,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3229.7万元,用于市行处置无法入账支出,其中许某个人占有使用人民币132万元。

  盘锦市商业银行于2017年改制为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银行张某证实:其2005年到盘锦商业银行当行长后,行内有一些无法下账核销的费用,在其决定下,由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许某经手,用一些没有实际发生过的发票入账,套取公款,套取出来的公款一部分用于公务支出,一部分用于个人日常花销。

  从判决书中了解到,张某即为盘锦银行原董事长张成杰。

  判决书指出,在审查调查过程中,许某提供了大量关于张成杰及盘锦银行其他主要领导涉嫌犯罪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

  2022年3月,许某被盘锦市双台子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由家属代为退缴132万元至涉案专户。

  在许某到案后不久,张成杰也被纪委通报落马。2022年9月,据辽宁省纪委监委通报,2013年至2019年,张成杰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出入高档酒店、私企食堂进行消费,饮用高档酒水,相关费用均由私营企业主支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许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其职务廉洁性及国有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贪污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许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关键词阅读:盘锦银行

责任编辑:邱光龙
精彩推荐
加载更多
全部评论
金融界App
金融界微博
金融界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