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大事!分类监管征求意见,事关90多家人身险公司,影响多大?

  人身险公司分类监管制度正快速推进。

  券商中国记者从业内获悉,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就《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分类监管办法》)向行业征求意见,各人身保险公司可以于2月8日前反馈意见。

  根据《分类监管办法》意见稿,人身保险公司拟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共5个类别。监管机构根据人身保险公司的分类结果,调整其经营业务范围、经营区域和投资业务。

  这一制度事关90多家人身险公司。简单理解即,Ⅰ类至Ⅴ类不同类别公司会面临差异化监管,Ⅰ类公司将在创新业务上获得支持,Ⅱ-Ⅴ类公司的业务会不同程度受限。

  拟将人身险公司分为5个类别

  分类监管是指监管机构以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为基础进行分类,对分类后的人身保险公司采取相应监管政策或监管措施的监管活动。

  根据《分类监管办法》,人身保险公司拟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共5个类别。

  (一)Ⅰ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1级。

  (二)Ⅱ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2级。

  (三)Ⅲ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3级。

  (四)Ⅳ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4级。

  (五)Ⅴ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5级或S级。

  从《分类监管办法》意见稿的内容看,监管部门将会制定《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此次分类监管办法也是在监管评级办法和《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等制度基础之上制定。

  去年5月,银保监会向行业下发的《人身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监管部门拟每年对人身险法人机构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一次非现场监管评估,将其综合风险水平等级划分为1-5级和S级。1-5级的,数值越大反映法人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法人机构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

  这一方向与银行监管相近。根据《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6级和S级。1-6级的,数值越大反映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商业银行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

  最新《分类监管办法》意见稿规定,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结果每两年调整一次,监管机构原则上在监管评级确定后30日内完成分类。

  挂钩业务范围、经营区域和投资业务

  《分类监管办法》意见稿显示,人身险公司的分类结果,将影响其经营业务范围、经营区域和资金运用业务。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五类公司,在业务范围、区域和投资领域监管上会依次收紧。

  1)业务范围

  在业务范围方面,人身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将分为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基础类业务包括普通型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扩展类业务包括投资连结型保险和变额年金。

  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五类公司,能开展的业务范围会依次收紧。

  例如,就Ⅰ类公司而言,在经营范围内,可开展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支持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Ⅱ类公司。根据公司具体风险状况和实际经营能力,控制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增长,原则上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增速不能超过公司上一年度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增速或 30%, 两者取低;按照“一司一策”原则,在经营范围内,可以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而Ⅴ类公司,监管机构根据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情况,审慎决定暂停人身保险公司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不得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2)经营区域

  从经营区域方面,监管机构根据分类结果调整人身保险公司经营区域。

  (一)Ⅰ类公司。可按照全国人身保险市场准入规划在全国范围内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二)Ⅱ类公司。可按照全国人身保险市场准入规划在一定区域内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三)Ⅲ类公司。可在注册地所在省级地区及经济毗邻省级地区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四)Ⅳ类公司和Ⅴ类公司。原则上不得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3)资金运用

  投资业务方面, Ⅰ类公司 ,可依法合规开展全部资金运用业务,监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支持该类公司试点开展创新投资业务,并主要通过非现场监测方式开展资金运用监管。

  Ⅱ类公司, 可依法合规开展全部资金运用业务,监管机构通过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资金运用监管,并视监管情况提示投资风险。

  Ⅲ类公司, 可依法合规开展全部资金运用业务,监管机构对该类公司加强资金运用非现场监测频度和现场检查力度,并视风险状况和违规情况限制开展相关资金运用业务。

  Ⅳ类公司, 可依法合规开展部分资金运用业务。监管机构对该类公司加强资金运用非现场监测频度和现场检查力度,根据风险情况,限制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非标准化资产投资业务,支持其委托监管评级为A类和B类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股权投资基金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投资。

  Ⅴ类公司, 可依法合规开展部分资金运用业务。监管机构对该类公司加强资金运用非现场监测频度、现场检查力度并采取贴身监管措施,根据风险情况,审慎决定限制或暂停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金融产品等全部或部分非标准化资产投资业务,支持其委托监管评级为A类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股权投资基金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投资。

  意见稿规定,人身保险公司存量投资资产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新增不符合监管规定的资金运用业务,并在监管机构指导下,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处置不符合投资范围的存量资产。

  拟试运行再全面施行

  根据《分类监管办法》意见稿,人身险公司分类监管拟试运行一段时间,再全面施行,试运行期间暂不运用分类结果。

  保险公司的分类监管是业内预期范围内的方向。今年1月13日银保监会2023年工作会议明确提出“研究出台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制度”,最新人身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意见稿显示这一工作正在快速推进。

  从《分类监管办法》意见稿来看,人身险分类监管基于多项制度,除已发布的《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外,还包括《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后者目前还未公开发布。

  此外,财险公司的分类监管制度也尚待出台。

关键词阅读:保险

责任编辑:李欣 RF12607
精彩推荐
加载更多
全部评论
金融界App
金融界微博
金融界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