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建立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

  作者|葛春尧李强王梅婷「中国银行公司金融部,葛春尧系总经理」

  文章|《中国金融》2023年第3期

  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是促进绿色金融规范、有序发展的重要工具。当前国际组织、大型金融机构制定的绿色金融标准占据主流地位,我国相关标准体系虽发展迅速,但仍处于起步阶段,国际话语权相对较弱。总体来看,国内外绿色金融标准仍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融入国际绿色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有着较大空间和潜力。

  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现状分析

  国际绿色金融标准起步早、市场认可度高

  现阶段,国际上广泛认可的绿色金融标准主要包括赤道原则(EPs)、负责任银行原则(PRB)、气候变化相关财务信息披露指南(TCFD)、“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等。

  国际绿色金融标准的发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国际组织和金融机构是绿色金融标准制定的参与主体。国际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构建更加市场化,现有标准多是由国际NGO组织、大型金融机构推动建立的,其为金融机构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提供了参考依据,从而不断吸引金融机构自愿加入。第二,国际绿色金融标准实践已全面展开,带动相关标准不断更新。以赤道原则为例,自2003年公布实施以来,加入的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22年7月,自愿采纳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达到138家,涉及全球38个国家。同时,赤道原则协会基于实践中的反馈对赤道原则不断完善。比如,2019年6月赤道原则4.0草案发布,更新了适用范围、社会与人权、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内容。

  国际绿色金融标准建设呈现以下三方面的发展趋势。一是国际标准覆盖的绿色产业范围将继续扩大。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诺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考虑到各国绿色经济各有侧重,未来国际绿色分类标准需不断完善,根据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特点进一步扩大绿色经济活动范围。二是国际绿色金融产品、服务的标准体系建设将进入快车道。2020年以来,全球碳达峰碳中和步伐明显加快,全球绿色投融资需求大幅增长将丰富绿色金融产品、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对ESG信息披露、环境风险评估、绿色项目认证评级标准等方面的要求,未来针对不同参与主体、应用场景的国际绿色金融标准或将进一步丰富。三是不同国际绿色金融标准的内容和行动将会趋同。中国和欧盟等已开展相关合作,于2019年10月发起建立“国际可持续金融平台(IPSF)”,于2021年11月发布《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气候变化减缓》,推动中欧绿色产业分类目录互通。在此背景下,预计未来国际绿色金融标准将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趋同,涉及信息披露框架、环境风险评价等方面。

  我国绿色金融标准建设自上而下、快速起步

  近年来,我国绿色金融标准化建设进展迅速。自2017年5月以来,人民银行已将绿色金融标准化列入“十三五”时期金融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的重要工程。2018年9月,在人民银行指导下,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绿色金融标准工作组正式成立,从六个方面着手建立我国绿色金融标准框架体系。同时,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标准。

  从顶层设计来看,《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界定了我国绿色经济活动的范围;《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更加准确科学地界定了绿色项目类别,为绿色证券发展建立了基本框架;《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和《环境权益融资工具》作为我国首批绿色金融标准,填补了我国在相关领域的空白;2022年7月出台的《中国绿色债券原则》,标志着国内初步统一、与国际接轨的绿色债券标准正式建立。

  从地方绿色金融标准建设来看,浙江省湖州市作为“两山”理念发源地、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出台了三项地方绿色金融标准。深圳、上海等地区发布了地方绿色金融条例、规定,研究制定补充性绿色金融地方性标准。

  总体来看,我国自上而下的绿色金融标准制定处于快速起步阶段,重点聚焦绿色产业范围、绿色项目认定,而对ESG信息披露、环境风险评估、绿色项目认定评级等方面的标准制定仍有待完善。

  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

  国际绿色金融标准约束力较低,不同地区标准差异大、兼容性差

  第一,金融机构盲目加入国际绿色倡议或带来声誉风险。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掀起了加入国际绿色金融倡议的热潮,采纳赤道原则、负责任银行原则虽然有利于我国金融机构提高环境和社会风险防范能力,提升自身品牌价值,但也可能带来声誉风险。现有国际绿色金融标准多为自律性组织提出的业务倡议,我国金融机构满足其要求即可申请加入,虽然这些倡议强制性不足,但仍有一定约束力,如果部分金融机构被公众发现未遵守倡议,或将出现声誉风险并对业务形成冲击。

  第二,不同地区绿色金融标准差异较大,可比性、兼容性、统一性较差。目前,中国、欧盟、英国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建立或正在建立自身的绿色产业目录和项目分类标准,但经济发展阶段、产业结构不同,以及缺少沟通与合作,造成这些国家和地区在绿色产业分类框架、绿色金融项目识别、环境风险管理流程、ESG信息披露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限制了绿色金融国际合作与投资。

  国内绿色金融标准不统一,ESG信息披露和评估认证标准不完善

  第一,国内行业间的标准较多、差异较大。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出台了相应的绿色标准,涉及绿色产业、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但这些标准在适用范围、项目分类、精细程度上存在较大差异。一是绿色项目分类层次不统一。比如,《绿色信贷指引》支持的产业分类并未具体展开,而《绿色债券项目支持名录(2021)》在将绿色项目分为六大类的同时,进一步细化到四级目录和具体项目名称,并附带项目说明或识别依据。二是绿色债券的相关标准不一致,存在“损害其他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可能性。比如,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利用项目虽然能减少空气污染,但仍会带来大量碳排放,因而不符合“双碳”目标。2021年我国发布的《绿色债券项目支持名录》已将与化石能源相关的产业排除在外,而《绿色债券发行指引(2015)》《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并未进行相应调整。绿色债券服务范围不统一将增加交易成本,降低绿色资金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甚至可能损害其他可持续发展目标。

  第二,ESG信息披露标准覆盖面小、强制性不足,项目“洗绿漂绿”问题突出。环境信息披露是发展绿色投融资的基石,近年来监管部门虽加强了金融机构绿色信息披露要求,但ESG信息披露的广度、深度和透明度亟待提升。一是缺少全国统一的ESG信息披露制度和标准。我国尚未出台系统性的ESG信息披露规范,也未采用国际披露准则,导致不少绿色项目参与主体对披露内容存在理解偏差,出现信息披露意愿不强、选择性披露信息、定量信息少、披露内容参差不齐等问题,这使得信息披露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和进行投资的指导意义较弱。二是缺少对企业ESG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报告内容准则均涉及ESG内容,鼓励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但并未提出强制性披露要求。相比完善成熟的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要求,目前国内对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强制性约束较少,同时对非上市企业披露ESG信息的强制性规定更少。受此影响,投资者难以识别、评估绿色项目,且“洗绿漂绿”问题容易滋生,加大投资者的筛选甄别成本,增加项目风险。

  第三,绿色项目的技术评估认证标准不完善,制约金融机构准确识别绿色项目。虽然国内多个文件已充分界定绿色产业范围,但缺少识别绿色技术、绿色项目的具体技术标准和衡量准则。当前,我国各个绿色行业中的企业、项目质量参差不齐,相关技术标准不明确使得金融机构识别、评估绿色项目的难度较大,也限制第三方机构认证绿色技术,造成绿色技术、项目的环境效益难以量化评估,影响资产定价和资源配置效率。

  统筹构建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工作建议

  基于我国业务发展实际统筹构建绿色金融标准体系

  基于绿色金融业务发展的实践,建议考虑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产业结构和金融模式,明确界定绿色金融标准的要素和流程,加强信息披露、评估认证和绿色资产风险追踪管理。

  第一,基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差异化界定绿色产业。工业化水平是判断一国经济发展阶段的关键因素,可根据不同经济阶段的产业特征差异化界定绿色产业范围。其一,工业化初期阶段的产业结构以农业和轻工业为主,缺少绿色技术开发能力和应用领域,因而其绿色产业范围较小,主要涉及生态环境产业和基础设施绿色升级方面,具体包括生态农业、生态保护、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等基础性绿色产业。其二,工业化中期的产业结构以重型工业为主、产业附加值偏低,资源能源使用粗放、碳排放量较大。在产业升级和低碳转型需求的推动下,该阶段的绿色产业种类相对丰富,与我国《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相似,除了生态环境产业、基础设施绿色升级产业以外,还包括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产业。其三,工业化后期,产业结构从资本密集型转向技术密集型,服务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欧美发达国家较早进入后工业化阶段,推进碳中和,环境治理、能源转型取得明显成效,因而绿色技术类、绿色服务类产业是主要的绿色产业。

  第二,重点完善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碳金融等金融产品标准。一是在现有绿色信贷分类标准下,细化技术识别标准。将绿色项目认定标准在三级目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具体类别项目的识别准则和定量准则,便于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分层管理。二是完善绿色债券评估认证管理。强化对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的指导和管理,统一ESG计算方法和工具,形成ESG信息评估评价的标准体系。三是完善和推广碳金融标准实践,丰富碳金融产品与应用。积极推广碳金融标准应用,推动更多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根据实际需求拓展可持续挂钩贷款、转型债券等碳金融产品和服务类型,带动相关产品和服务标准创新。

  第三,完善绿色金融风险管理流程。金融机构应充分落实《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金融机构的管理流程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一是在绿色项目筛选和审核阶段强化ESG信息披露和相关调研沟通。按照客户在ESG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程度进行项目风险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的授信政策和投资审批管理制度,严格限制对存在ESG违法违规现象的客户授信。二是逐步推动ESG信息评级体系趋同。大型金融集团可独立量化评估客户披露的ESG信息,监管部门应逐步统一金融机构、评级机构在ESG评估体系中的主要指标和权重设计,使得绿色资产量化定价具有可比性。三是建立ESG大数据管理体系,加强绿色资产风险追踪管理。引导金融机构、第三方机构加大金融科技投入,建立包括行业数据、客户ESG数据、融资供需数据在内的大数据平台,帮助金融机构实时追踪、管理客户ESG数据,从而动态调整风险敞口和授信规模。

  第四,建立绿色金融激励约束机制。为提高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业务的积极性,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多层次激励机制。一是完善对绿色金融的考核激励机制。将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票据等纳入对金融机构的绩效考核。二是采取差异化资本要求。差异化资本要求是国际绿色金融制度的重要工具之一,我国可借鉴相关经验,提出差异化绿色资本要求,降低绿色资产的风险权重,提高对棕色资产的资本要求。三是加大绿色再贷款支持力度,推出更多碳减排支持工具。为缓解金融机构自有资金不足的压力,人民银行可加大绿色专项再贷款发放力度,也可推出绿色中期借贷便利等多样化的碳减排支持工具,加强对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碳减排技术等重点领域的支持。此外,对执行绿色金融政策不到位、相关业务不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加大惩戒力度。

  第五,健全绿色金融信息披露机制。科学全面的绿色金融信息披露标准可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缓解绿色投融资信息不对称问题,形成绿色金融国际合作的“共同语言”。一是明确绿色金融各主体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如管理部门可重点披露环境治理信息,企业可重点披露生产能耗信息,金融机构可重点披露绿色投资环境效益信息等,构建涵盖环境污染、资源能耗、碳排放、行政处罚、社会责任等多元化绿色金融信息披露体系。二是健全信息披露质量评价制度,可建立独立第三方机构评价认证披露主体信息披露质量机制,明确环境评估、环境效益分析等指标和方法,构建绿色项目全生命周期环境效益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提升绿色金融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科学性和价值。三是逐步统一绿色金融披露指标标准,融合国内外对环境效益测算等要求形成具备广泛共识的量化信息披露标准,搭建绿色金融信息公开平台,完善信息合作共享机制,保证公开信息的系统性和权威性。

  推动绿色金融标准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一,关注国际绿色金融发展趋势,不断融入国际标准。一是持续关注国际金融监管趋势,完善国内金融监管框架。现阶段,巴塞尔委员会和部分欧美发达经济体正积极推动将气候风险纳入金融监管框架。对此,我国应建立一套规范的环境气候风险分析框架和方法,引导金融机构完善自身环境风险识别与管理体系。二是重点关注国际绿色金融标准的新趋势,推动国内金融机构加入影响广泛的国际倡议;重视相关准则的新趋势,将相关标准纳入国内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实践。

  第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绿色金融标准制定。一是积极参加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倡议等国际组织,利用国际平台进行交流与合作。针对全球绿色金融发展的难点和问题,共同分享经验、寻找解决路径和完善相关绿色金融标准。二是借助“一带一路”倡议、亚投行加强多边金融合作,推动我国绿色金融标准“走出去”。在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绿色投资的同时,加大金融双向对外开放,加强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因地制宜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投融资服务。逐步推广我国绿色金融标准,提升国际话语权和市场影响力,带动我国参与其他国际绿色金融标准制定。三是加强国内外金融监管机构交流与合作,持续推进绿色标准趋同进程。中欧《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是国际绿色标准趋同的重要成果之一,促进了双方绿色金融市场互通。未来国内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与欧美、东盟的绿色金融监管部门沟通与合作,推动双边、多边绿色标准趋同,探索出台其他共同分类目录等。四是推动国内外金融机构加强交流,探索合作开发绿色金融产品。鼓励国内金融机构学习借鉴国际绿色金融风险管理经验,推动有条件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国际绿色金融标准讨论,力争在国际绿色标准制定中提出倡议、作出独特贡献。此外,探索与国际金融机构合作发行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从实践层面推动标准兼容、绿色金融产品创新。

关键词阅读:绿色金融标准体系

责任编辑:申雪娇 RF1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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