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银行营总批贷2000万炒股,与商人全仓All in荣科科技,到案后揭发前同事立功

  金融界2月11日消息  漏洞百出的贷款材料为何能一路“绿灯”?近期,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披露的一则裁判文书,揭露了盘锦银行违法放贷案背后不为人知的细节。

  此案件主要涉及三人,一名是原盘锦银行行长顾某,一名是盘锦银行营业管理部总经理冷某松,还有一名是商人马某。事情还要追溯至2020年4月,三人不知从何处得知“荣科科技”股票将涨的消息,于是便计划从盘锦银行贷款2000万元全部用于炒股。

  说干就干,马某按照事先计划,先后收购了两家空壳公司,更名为盘锦金与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盘锦恒发贸易有限公司。伪造虚假贷款资料后,被告人冷某松安排盘锦银行工作人员进行贷款办理,最终经冷某松审批,两次共发放贷款2000万元(每次1000万元)。

  2020年4月,“荣科科技”股价走低,三人不等贷款下来便先借了1000万元用于炒股,直至贷款审批通过后,三人将1000万元用于还账,剩余1000万元全部购买了“荣科科技”股票。2021年8月,顾某被留置后,冷某松、马某二人担心事情暴露,故决定于2021年9月初分多次将股票卖出,提前偿还了贷款及利息,所购股票未盈利。

  行长开后门,漏洞百出的材料一路“绿灯”

  是骗贷手段高明还是贷款程序形同虚设?

  据裁判文书中的证言证明,盘锦银行多名信贷员都表示,按照规定,盘锦银行不应该给上述两家公司贷款,因为从材料看,这两家公司并没有实际经营,贷款材料不全且问题很多。然而,就是这两份漏洞百出的贷款资料却一路畅通无阻,通过了层层审核。

  据信贷员常某自述,2020年4月28日,其收到了两笔贷款材料,并被告知要抓紧审查,争取一两天内审查完毕。然而,在审查材料过程中,其发现了一系列问题,之后向主笔贷款的主信贷员刘某1汇报。“这两笔贷款是领导交办的,缺的材料提供不上来,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表中数据可以修改”主信贷员刘某1回复道。常某虽然已看出上述两家公司皆为空壳公司,仍出具了同意继续办理的风险评价意见表并签字。

  在刘某1的证词中得知,上述交代办理贷款的领导是董某主任,而他又是接到被告人冷某松的命令,“2020年4月,冷某松打电话跟董某说,顾行长安排了两笔贷款给营业部,很着急,额度都是1000万元。”于是,董某便安排人尽快办理,主信贷员刘某1甚至没有对这两笔贷款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审查。

  值得注意的是,据董某证词,董某在翻看材料时就对贷款企业经营的真实性、贷款用途产生怀疑,觉得这两家公司不具备还款能力,对两家企业的担保企业也不太满意。虽上报给盘锦银行原行长顾某,但得到的回复却是“抓紧时间走程序,抓紧办理”,于是董某作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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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规章制度,审贷小组会议和授信审查委员会是每笔贷款授信前必不可少的环节。据了解,审贷小组会议应由主办信贷员陈述对企业做贷前调查的具体情况,小组成员再发表意见,决定是否要将此次贷款资料上报给营业部授信审查委员会。由于领导着急要,上述两笔贷款都未曾召开审贷小组会议,也未召开授信审查委员会。

  “这两笔贷款并没有召开过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这个授信委员会会议基本是例行公事开会,只是走个流程。会议成员也没有对这两笔贷款材料进行审查。”其中一位审查委员会成员表示。

  赔了夫人又折兵,贷款2000万All in荣科科技未盈利

  从被告人冷某松的证词中得知,三人于2020年4月底从朋友处借款1000万元购买“荣科科技”股票,几天后贷款下来后,又出资1000万元购买这家公司股票,直至2021年9月6日至7日,被告人冷某松、马某在得知顾某被留置后,才匆忙将股票卖出。二人先是将股票内的钱款转进朋友账户,再借由朋友分别转入上述两家空壳公司,当日还清贷款2000万元。经核算,股票账户为亏损状态,且两家企业贷款期间的利息约210余万元,由马某支付。

  公开资料显示,荣科科技于2012年上市,上市的前两年,该公司业绩逐年递增,后于2014年达到高位,当年实现扣非净利润为5414.29万元。业绩增长叠加创业板超级大牛市行情,荣科科技的股价持续暴涨,2015年高位较2012年低位暴涨超12倍。

  但2015年之后,荣科科技净利润连续两年下滑,直到2020年,其业绩再次进入上升通道,当年净利润创历史新高。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荣科科技营业收入为7.88亿元,同比增长8.86%;净利润为0.95亿元,同比增长113.41%。而冷某松三人购买该只股票的年份恰是2020年。

  一如王某所言,三人于2020年4月低位买入,不久,荣科科技股价便开始上涨,其间,股价最高涨至8.85元/股。根据K线图,2020年4月底至2021年9月7日,荣科科技股价涨幅为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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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一提的是,被告人冷某松除了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外,还犯受贿罪。2020年11月,被告人冷某松利用担任盘锦银行营业管理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何某所实际控制的盘锦源鑫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向盘锦银行贷款的过程中,多次为何某提供便利。2020年11月、2021年6月,冷某松先后2次在办公室内收受何某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10万元。2022年3月3日,被告人冷某松的家属已将赃款人民币10万元上缴盘山县监察委员会。

  此外,被告人冷某松在留置期间,检举、揭发了大连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梁某出资为时任盛京银行大连分行行长的张某2装修别墅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梁某于2022年1月12日证实了其出资267.4624万元为张某2装修别墅的事实。

  而被告人冷某松之所以能够掌握这一线索是因为其与张某2是前同事关系。根据简历,2009年11月5日至2019年8月6日,冷某松在盛京银行工作,直至2019年9月2日,其才转去盘锦银行任营业管理部总经理一职。根据张某2的证词,梁某于2017年左右答应出资装修,彼时的冷某松恰在盛京银行任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冷某松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具有立功情节,可从轻处罚。

  最终,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冷某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冷某松在因违法发放贷款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供述了调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始终自愿认罪认罚;具有立功情节,可从轻处罚。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冷某松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已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冷某松已退缴的赃款人民币十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王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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