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之声】上海银保监局局长王俊寿:强化财税、货币、司法等多部门金融风险协同处置机制

  处置金融风险不仅是攻坚战,更是持久战。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近期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提出了金融风险处置中机构及其股东、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地方政府等各方职责。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王俊寿表示,处置金融风险涉及广大群众利益和公共资源的使用,在资金支持、法律法规完善、监管制度改革、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都需要多部门的有效配合。因此,完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与司法、财政、税收等相关制度的衔接,建立多部门协同处置机制,至关重要。

  今年两会,王俊寿带来了关于强化财税、货币、司法等多部门金融风险协同处置机制的提案。

  王俊寿指出,我国没有专门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企业破产法》《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仅规定了普通企业破产程序,《商业银行法》《存款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金融机构接管和退出的规定,亦缺乏系统性安排。

  同时,司法程序与风险化解之间的衔接存在不少难点。例如:风险机构股东非法占款和逃废债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有限;联动协同打击金融黑产的机制不够完善;对于责令转让股权等金融监管措施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司法实践存在不同认识;金融风险处置涉众维稳机制有待进一步优化等。

  王俊寿认为,金融风险处置的原则应当是市场化、法治化,首先强调自救。机构经营失败成本应先由其股东承担,在穷尽自救和市场化手段后,构成重大金融风险的,由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以及财政部门按规定职责进行救助。但在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履行救助职能时,如何最大限度保证公共资金安全,避免风险处置过程中机构和个人形成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目前仍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此外,存款保险基金在风险处置中的运用方式也存在一定局限。

  王俊寿还指出,目前的税收政策对于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针对性还不够强,除涉农和涉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之外,金融机构大量不良资产的处置损失不能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一定程度增加了处置成本,对金融机构提高自身抵御风险能力也造成一定影响。现行税收法规与行政处罚相关法规的衔接性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处置金融机构复杂风险的过程中,还存在无法规依据、无先例可循的情况。

  对此,王俊寿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进一步强化公检法等部门协同。建议完善金融机构破产立法。同时,以研究制定《金融稳定法》为契机,完善与金融风险处置相关的配套司法制度安排,明确金融风险处置措施强制执行的受理标准,探索构建金融风险处置民事诉讼集中管辖常态化实施机制,对可能引发的群访群诉问题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推动建立完善打击金融黑产的联合治理机制。从法律上明确股东在金融风险处置过程中的自救义务及监管部门相应权力,加大股东占款和逃废债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

  二是进一步优化财政、货币等约束机制。坚持关口前移,加强对问题机构的早期介入、及时纠正。在公共救助资金使用上,要兼顾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道德风险的目标,以成本最小为原则。财政等公共资金介入风险处置时,要加强效果跟踪,建立相关责任追究机制,避免出现“无代价”使用的倾向。丰富存款保险基金在风险处置中的运用方式,避免一次重大风险处置消耗大量基金积累的情况。

  三是进一步健全相关税收安排。建议优化现行税收法规与行政处罚相关法规的衔接,对于实质属于行政罚没范围的“股权溢价款”等免于征税,以更符合“实质正义”的法治要求。同时,建议出台符合金融机构风险化解特点的税收规定,扩大允许税前扣除的不良资产范围,有效降低处置成本。

关键词阅读:财税 货币 司法

责任编辑:申雪娇 RF1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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