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支柱披露新规:新要义、新挑战

  近日,监管部门公布修订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重构了第三支柱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披露新规”),对信息披露标准、披露范围、披露格式和频率、定性定量信息和质量控制、系统支撑、资本计量能力以及管理体系的耦合提出了更高要求,开启了新时代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标准化、国际化、数字化的新里程碑建设。

  充分认识披露新规的意义

  披露新规从多个方面助推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深化改革,提升资本监管有效性。其一,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体系。2012年,原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将信息披露纳入资本监管第三支柱。随着独立于财务报告的第三支柱信息披露实践不断推进,其作为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和第二支柱“监督检查”的重要补充作用日益提升。披露新规进一步全面提高披露标准,增强披露的透明度、充分性和客观性,拟将披露表格模板从现行33张增至70张,涉及3000余个指标和百余条描述性要求,基本形成商业银行自我约束和市场监督的长效机制。其二,有助于提升公信力。商业银行经营的高杠杆特性决定其实施有效资本管理的极端重要性,而以资本管理“风险标准”为核心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促进商业银行长期稳健经营的重要引擎。信息披露标准的提升固然会增加商业银行管理成本,但有助于金融市场化法治化建设,有助于增进银行与市场参与者的有效沟通,提升银行的市场估值形象以及公众信誉度,合力推动有效市场培育。其三,有助于银行国际化发展。制度型开放是我国金融业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之一。披露新规立足于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实际,借鉴巴塞尔协议Ⅲ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规则,提供与国际同业基本可比的披露信息,对于中资银行推进信息披露迈向国际化和提升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科学把握披露新规的战略导向

  一方面,稳步推动资本监管演进,夯实系统性风险防控的资本屏障。确立合理有效、动态适度的资本监管“风险标准”是实现有效资本监管的前提。在全球变局、金融风险演变的大背景下,各国“预应性”资本监管第三支柱变革将更加注重客观披露银行承担的风险水平变化,更加强调风险计量科学性、风险信息可比性,更加重视合力构筑防控系统性风险的资本监管市场约束屏障。与现行披露要求相比,披露新规体现了近年来资本监管改革的成果。如,模板KM2《关键审慎监管指标》和模板TLAC1-TLAC3体现了总损失吸收能力改革措施,模板CVAA-CVA2体现了信用估值调整改革措施,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章节体现了第一支柱风险计量改革措施;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逆周期资本缓冲、杠杆率、流动性风险等指标纳入第三支柱披露框架。此外,披露新规构建了差异化披露体系,也提高了信息使用者的便利性。

  另一方面,大幅提升披露的颗粒度、审慎性和可比性,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其一,丰富和扩大覆盖范围。资产质量方面,拟增加债券和表外项目信息及风险缓释情况,并区分内评法、缓释工具的覆盖与未覆盖;权重法方面,拟披露缓释后、转换后的表外风险暴露及平均风险权重;内评法方面,拟增加平均信用转换系数、客户数、预期损失等字段,并披露违约概率返回检验及RWA变动。此外,新增《财务报表与监管风险暴露间的联系》模板(LIA-LI2)和《资产变现障碍》(ENC)模板等。其二,防止资本套利。拟新增CMS1《按风险类别对比不同资本计量方法下的风险加权资产》模板、CMS2《按信用风险暴露类别对比不同资本计量方法下的风险加权资产》模板,反映资本计量高级法和其他方法的计量差异,以促进RWA计量审慎性。其三,强调审慎性。拟新增CDC《利润分配限制》模板,披露触发利润分配限制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的阈值,以判断资本约束情况等。

  稳妥有序推进披露新规实施

  披露新规不仅着力建设资本新规第三支柱信息披露体系,而且注重优化公司治理和激励相容机制,涉及商业银行大量专业复杂细致的准备工作,商业银行应积极应对新挑战、找差距补短板,稳妥有序推进,从软硬件方面全方位强化数据、信息、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回检调整相关政策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和迭代风险计量模型技术,大力推动基于流程化、数字化和集团一体化的资本管理上新台阶。其一,深化制度流程改进。完善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治理架构和报告路线,明晰相关数据信息的生产、整合、传递、编制、披露等职责分工及内部治理制度,建立健全畅通的数据流、信息流的加总机制,优化涵盖信息披露全流程的制度内控体系,提升披露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其二,深化数据治理与科技支撑。数据治理是资本管理第三支柱建设、实施数字化战略的关键基础,披露新规对银行数据治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银行应以实施披露新规为契机,以深度挖掘数据价值为目标,不断完善资本管理相关的数据湖、数据仓库以及数据采集规则、数据加工、输出和校验的管理信息系统,着力提高披露数据生成自动化水平,进一步释放科技生产力。其三,深化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披露新规对各类实质性风险提出更严、更细的定性陈述要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方法》OVA表,拟披露风险治理架构、风险文化、风险计量体系、压力测试、流程等管理目标和政策;《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定性信息》CCRA表,拟披露资本限额分配、计量方法、错向风险暴露等管理目标和政策。此外,还拟通过对比违约概率估值与实际违约率、同类风险暴露下不同模型的差异性等,促进银行优化内部评级体系和风险计量模型。

  (作者系非执业注册会计师、管理学博士、中国农业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曾出版专著《基于风险视角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研究》,专注金融风险管理理论研究与实践)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关键词阅读:第三支柱 银行资本

责任编辑:申雪娇 RF1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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