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注册制塑造资本市场新格局

  作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牛鼻子”工程,全面注册制成为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代表委员纷纷表示,全面注册制改革正在塑造股市投资新生态,对市场参与各方都将带来深远影响。

  稳步推进改革

  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金融学讲席教授田轩在全国两会期间就推进证券交易所公司制改革提出建议。他表示,全面注册制改革实施后,资本市场监管回归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是以会员制为主的交易所体制,带来了所有权经营权界限模糊、非市场力量干预痕迹较重以及与证监会之间监审定位分割不明晰的问题,导致交易所监管效率无法满足现有全面注册制对于监管机制的要求。

  就此,田轩建议,稳步推进交易所公司制改革,提高交易所自主权。借鉴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制改革的经验,平稳有序地在3个市场板块实施公司制改革。在完善证券市场法治、自律监管机制的基础上,将上市审核权、规则制定权、自律监管权等交给证券交易所,突出交易所的监管主体责任,充分授权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制定自律规则。

  做好信息披露

  与核准制相比,注册制不仅涉及审核主体的变化,更重要的是充分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发行和上市全过程更加规范、透明、可预期。

  全国政协委员、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杨成长认为,全面注册制下,投行的责任意识以及风险意识都将大幅提升,中介机构应积极按照相关制度规则要求,把好入口关、当好“看门人”,为资本市场提供更好服务。

  长期以来,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始终是严重影响我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毒瘤”。第三方配合公众公司财务造假,使得造假行为更加隐蔽化、复杂化,查处难度加大,相关风险的交叉化、外溢性更是加剧了造假及配合造假行为的危害后果,严重污染市场生态。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建议严格贯彻“零容忍”方针,加大对第三方配合财务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立体化追责的防范治理机制。

  对此,贾文勤提出了四方面建议:

  一是增加法治供给,强化执法保障。完善证券领域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增加对第三方配合造假的责任条款,从法律层面补足追责依据;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配套规则,明确提供虚假材料、不配合调查、故意损毁材料等行为的取证、认定标准,对配合造假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加大其他部门法与证券法律的立法联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中增加配合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配合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配合造假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中增加金融机构配合提供不实证明材料、出具虚假业务凭据等配合造假行为的责任追究规定。

  二是强化行政执法,提升监管合力。加强行业监管,证券、金融、审计、税务、工商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细化监管规则,完善信息共享,做好线索通报,全方位加强对第三方配合造假行为的立体打击力度。加强政务、党纪类协作联动,行政监管部门与纪检监察、国资管理等部门积极对接,推动综合运用党纪、政务处分等多种手段,对政府、国资背景的第三方主体配合造假行为进行惩戒。加强信用联合惩戒,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将配合造假的第三方统一纳入信用联合惩戒范畴,强化各部门、各领域对相关诚信信息的查询与应用。

  三是强化刑事惩戒,织密追责法网。完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推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用好刑事责任罪名条款,对于金融机构配合造假,激活相关罪名,如对出具虚假询证函的银行,适用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予以惩处;对于非金融机构配合造假,作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共犯、从犯处理。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推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将打击第三方配合造假纳入与证监会协作范围,深入研究分析第三方配合造假犯罪特点,明确案件移送程序、证据标准、责任主体等关键内容,加大对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犯罪行为的追责力度。

  四是强化民事追偿,筑牢追责底线。加强普法宣传,一方面鼓励、引导投资者依法理性维权,另一方面加大对配合造假行为的震慑力度。促进法治实效,人民法院与证监会充分沟通,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支持投资者依法对第三方进行追偿。

关键词阅读:全面注册制 资本市场

责任编辑:申雪娇 RF1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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