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片面追求放贷指标 放松审查终酿大错

  贷前调查是银行发放贷款的一个必要程序,信贷人员通过开展尽职调查,能够了解掌握借款人是否符合借贷条件,贷款用途是否合理,有无正常的还款资金来源渠道,及时发现借款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贷款能够放得出、收得回,避免造成信贷风险。但实际工作中,却有个别银行信贷人员为完成放贷指标任务,在贷款发放前不认真审查借款人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贷前审查走形式,结果导致贷款出现风险,信贷人员也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和监管处罚。本案例当事人的教训,给银行从事信贷工作的人员敲响了警钟。

  案例介绍:贷前调查草率,未去实地核查

  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曾就职于A银行的沈某跳槽到B银行后,便将在另一家银行工作的陈某推荐到该行。2015年1月开始,二人进入B银行共事,沈某担任这家分行小微贷款部门经理,陈某则是其部门下属的信贷员。同年2月至4月,沈某、陈某在共同经办林某、韩某、胡某等6人申请的6笔共计1100万元的个人经营性贷款中,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房产抵押评估价值进行核实,也未对借款人的经营场地开展实地调查即发放上述贷款,并造成贷款逾期。

  在张某、韩某申请的不动产抵押加保证人保证形式的经营性贷款时,两人的房产抵押评估书均系伪造,虚高评估房产价值48万元。其中,张某房产实际价值145万元,虚高价值162万元,贷款134万元,其中包括抵押贷款102万元及保证贷款32万元。韩某房产实际价值135万元,虚高价值166万元,贷款150万元,其中包括抵押贷款116万元及保证贷款34万元。

  银行信贷客户经理沈某、陈某在审查房屋评估书时,没有认真核实评估师的签字。另外,在审查营业执照时,虽经工商网审查确认营业执照都是真实的,但没有去现场进行核查,贷后跟踪调查时才发现这些经营场地都不存在。

  沈某、陈某两人虽然主观上没有违法的故意,仅是工作失误,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沈某和陈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予惩处,分别判处二人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各处罚金五万元。监管部门对沈某、陈某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处以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五年的行政处罚。

  原因分析:信任代替制度,最终酿成大错

  实际工作中,许多信贷人员违法违规,往往都是因为对朋友、对熟人的过度相信,甚至是好面子,常常以对某人的信任代替制度执行,放松了对相关资料的审查,而应该履行的手续也没有认真履行,走过场、走形式,最终害了自己。本案例中沈某、陈某两人之所以会违法违规,原因在于:

  (一)交友不慎,误入圈套。2014年,沈某在某银行工作时就结识了借款人林某,后交往密切。林某借给沈某2万元用于交朋友,沈某介绍他行工作人员给林某办理贷款。沈某跳槽到B银行后,林某还继续帮助沈某拉存款,并介绍贷款客户帮助沈某完成业绩指标。在贷款过程中,林某偶尔叫沈某和信贷员陈某参加宴请,并借给沈某3万多元用于支付娱乐消费等。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林某为了申请更高额度的贷款,曾以张某、韩某名义伪造了两份虚高的房产抵押评估书,将自己实际拥有的两套不动产虚增价值共计48万元,申请经营性贷款最终造成贷款逾期。

  (二)以信任代替制度执行,没有认真履行贷前调查职责。沈某作为部门负责人是调查岗主管,而陈某则是该部主办客户经理。按照该行规定,在贷前审查中,由陈某负责接收借款及保证材料,再由陈某和沈某开展贷前调查,包括实地走访借款人、保证人的经营场地,对相关贷款资料审查并确认后方能发起贷款申请。然而,沈某认为张某、韩某是老朋友林某介绍的客户,因此在贷前审查中也就走个过场,走个形式,并没有尽职调查。同样,陈某认为沈某是其上司,上司交代的客户,也不能卡得很死,所以在贷前审查中基本走形式,没有做到认真实地调查。两人均存在以信任代替制度执行的问题,结果酿成大错。

  (三)员工培训不到位,缺乏法律意识。2015年1月,沈某、陈某进入B银行工作后,第2个月起就开始违规发放贷款。两人均未经过专业业务培训及学习,对行业规范及法律法规并不熟悉。另外,对于“违法放贷”会构成刑事犯罪没有非常清楚的概念和完整的认识,这也是一些信贷人员存在的普遍问题。未经培训直接上岗,且缺乏法律意识,给银行业务经营埋下风险隐患。

  (四)受利益驱使,片面追求完成指标考核。沈某、陈某违法放贷的一个重要原因与指标考核压力大有直接关系。目前,一些银行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不考虑地方经济和金融发展实际,层层加码下达指标。有的银行对于新入职人员均设置了较高的指标考核任务,完成任务不但能够得到更多的绩效,还能转为正式员工,否则将面临被淘汰的危险。在考核指标的巨大压力下,促使一些员工不顾法律法规约束,违法违规从业,铤而走险。

  警钟长鸣:严格制度约束,守住合规底线

  银行机构要有效防控信贷风险,就必须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对员工业务培训和法制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促使员工依法合规经营,守住合规底线,降低违法犯罪率。

  一要完善内控制度,强化监督执行。各行在不断完善信贷管理等各项业务制度的同时,也要完善员工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本行实际科学制定发展目标,合理设定考核指标,避免片面追求规模,盲目扩张造成风险。要将依法合规经营纳入企业合规文化建设当中,尤其是对于基层机构,要杜绝以指标论英雄,要将合规经营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全员绩效考核之中。通过依法合规经营,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健康发展。

  二要严格员工上岗前培训。无论从事何种业务,各行都应该加强新上岗员工的业务培训,尤其是对于从事信贷、票据、结算等极易出现风险的业务,以及操作程序复杂的岗位更不能忽视岗前培训。在加强业务培训的同时,还要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注重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员工守法经营意识,杜绝违规操作、以信任代替制度执行以及履职不尽责等问题发生。

  三要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各行要落实监管部门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员工行为排查,不能走形式、走过场,一旦发现存在交友不慎、经常进出高档娱乐场所和进行高消费等苗头的员工,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避免落入陷阱、走向违法犯罪的歧途。

  (作者单位:承德银保监分局)

关键词阅读:放贷指标 放松审查

责任编辑:申雪娇 RF1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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