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售渤盛2017F1231
综合评级 | |||||
收益性评级 | 安全性评级 | 流动性评级 |
发行银行 | 渤海银行 | 发行对象 | 个人 | 货币币种 | 人民币 |
投资类型 | 组合投资类 | 发行起始日期 | 2017-11-23 | 发行终止日期 | 2017-11-27 |
委托管理期限 | 98天 | 委托币种起始金额 | 1000000 | 起购金额递增单位 | 10000 |
可否质押贷款 | 否 | 银行是否可提前终止 | 是 | 客户是否可赎回 | 否 |
销售地区 | 北京,天津,石家庄,唐山,沧州,廊坊,太原,长治,呼和浩特,大连,营口,上海,南京,无锡,徐州,苏州,南通,杭州,温州,绍兴,金华,合肥,福州,济南,烟台,济宁,德州,郑州,武汉,长沙,株洲,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成都,资阳,西安 |
收益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 | 预期最高收益率 | 5.25% | 到期最高收益率 | 5.25% |
与同期储蓄比 | 3.07 | 收益起始日期 | 2017-11-28 | 收益终止日期 | 2018-03-06 |
渤海银行近12个月平均收益走势
收益率说明 | 预期最高收益率(年) 5.25%(已扣除我行收取的理财费用) |
申购条件说明 | |
银行提前终止条件 | 在本理财产品投资期内,客户无权提前终止该产品。 如出现如下情形,渤海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1) 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 (2) 因市场收益率大幅下滑,渤海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认购当日预期最高收益率(年)向客户提供本理财产品; (3) 理财资金所投资的金融资产或金融工具提前终止; (4) 因客户赎回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5) 因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6) 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止; (7)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旦渤海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于确定的提前终止日以公告形式通知客户,并在提前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客户返还理财本金及应得收益,应得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计算。 |
赎回规定说明 | |
投资风险说明 | ● 本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最大的损失为本金的全部。 ● 本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本期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 本理财产品中示例均采用假设数据,并不代表客户实际可获得的收益。 ●客户在做出投资决定前,应认真阅读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以及《渤海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包括正面内容以及背面的《渤海银行理财产品协议条款》、《渤海银行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渤海银行个人客户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表》、《渤海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渤盛系列)》,了解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和投资风险与收益状况。 ● 本理财产品适合于稳健型、平衡型、进取型和激进型客户购买。 ● 本理财产品类型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不保障理财资金本金及理财收益,客户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客户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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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银行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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