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率说明 | 若观察日收盘价大于等于成立日收盘价,则期末净值1.01751(比较基准7.10%),否则1.00247(比较基准1.00%)。 |
申购条件说明 | |
银行提前终止条件 | 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期间内,客户无权要求提前终止该理财产品。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银行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本理财产品:
1、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2、 遇有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收益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3、 因客户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4、 因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5、 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止;
6、 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影响产品继续正常运作;
7、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兴业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兴业银行将提前三个工作日通过兴业银行各营业网点或兴业银行网站公布提前终止日并指定资金到账日(一般为提前终止日之后的三个工作日以内)。兴业银行应将客户理财资金及收益(如有)于指定的资金到账日(逢银行节假日顺延)内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提前终止日(含当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客户资金不计息。 |
赎回规定说明 | |
投资风险说明 | 1、信用风险: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理财投资管理人将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或资产,如果相关投资的债务人、交易对手等发生违约,信用状况恶化等,客户将面临投资的本金和收益损失的风险。
2、市场风险:理财收益取决于衍生产品挂钩标的的价格变化,受市场多种要素的影响,理财收益不确定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理财产品本金投资的某些投资工具市值会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可能造成客户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
3、流动性风险:理财期限内,投资本理财产品的客户不能提前终止或赎回,在产品存续期内如果投资者有流动性需求,客户不能够使用理财产品的资金,也因此丧失了投资其它更高收益的理财产品或资本市场产品的机会。
4、法律与政策风险:国家监管政策、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将会影响本理财产品的设立、投资及管理等的正常运行,甚至导致本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发生损失。
5、延期支付风险: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导致理财基础资产不能及时变现而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兑付,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从而导致本理财产品部分本金及收益的延期支付。
6、早偿风险: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影响产品正常运作时、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资产等不能成立或者提前终止、或者司法机关要求、或发生其他兴业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等情况,兴业银行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并将面临再投资机会风险。
7、信息传递风险:兴业银行按照有关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的信息与公告。客户应根据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主动、及时登陆兴业银行网站(www.cib.com.cn)或相关营业网点获取相关信息。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如投资者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但未及时告知兴业银行的,致使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8、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因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可能致使理财产品面临损失的任何风险。
9、管理人风险:理财投资管理人或理财投资资产相关服务机构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影响本产品的投资管理,从而影响本产品的到期收益,甚至本金损失。可能导致客户收益遭受损失。
10、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自本理财产品开始募集至认购期结束,理财产品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产品最小成立规模(如有约定),或因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经兴业银行谨慎合理判断难以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有关规定向投资人提供本理财产品,兴业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投资人将承担投资本理财产品不成立的风险。
11、欠缺投资经验的风险:本理财计划投资者的收益与挂钩标的表现挂钩,理财收益率计算较为复杂,故只适合于具备相关投资经验的投资者认购。
12、数据来源风险:在本理财计划收益率的计算中,需要使用到数据提供商提供的挂钩标的的价格水平。如果届时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数据提供商提供的参照页面不能给出本产品说明书所需的价格水平,兴业银行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选择市场认可的合理的价格水平进行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