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级 | |||||
收益性评级 | 安全性评级 | 流动性评级 |
发行银行 | 发行对象 | 个人 | 货币币种 | 人民币 | |
投资类型 | 组合投资类 | 发行起始日期 | 2021-01-27 | 发行终止日期 | 2021-02-04 |
委托管理期限 | 天 | 委托币种起始金额 | 1 | 起购金额递增单位 | 0 |
可否质押贷款 | 否 | 银行是否可提前终止 | 是 | 客户是否可赎回 | 是 |
销售地区 |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深圳,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
收益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 | 预期最高收益率 | -- | 到期最高收益率 | -- |
与同期储蓄比 | 收益起始日期 | 2021-02-05 | 收益终止日期 | 2040-12-26 |
近12个月平均收益走势
收益率说明 | |
申购条件说明 | |
银行提前终止条件 | 1.★提前终止 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期间内,投资者无权要求提前终止该理财产品。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期间内,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管理人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本产品: (1)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2)遇有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收益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3)因投资者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4)因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5)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止。 (6)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影响产品继续正常运作。 (7)所投资资产部分或全部提前偿付。 (8)提前终止产品比维持产品运作更有利于保护产品持有人的权益。 (9)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
赎回规定说明 | |
投资风险说明 | 1.信用风险: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或资产,如果相关投资的债务人、交易对手等发生违约,信用状况恶化等,投资者将面临投资损失的风险。 2.利率风险: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果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并导致本产品所投资产的收益大幅下跌,则可能造成投资者遭受损失;如果物价指数上升,理财产品的净值收益水平低于通货膨胀率,造成投资者投资理财产品遭受损失的风险。 3.投资标的风险:本计划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企业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运营,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而影响理财产品投资标的的价值。主要包括:股票投资风险、债券投资风险、期货投资风险、期权投资风险等。 4.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宏观政策面、利率、汇率变动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产品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投资风险、债券投资风险、商品投资风险以及衍生品投资风险等。 5.流动性风险:若本产品发生巨额赎回,投资者将面临不能及时赎回理财产品的风险。 6.法律与政策风险:国家监管政策、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将会影响本产品的设立、投资及管理等的正常运行,甚至导致本产品发生损失。 7.延期支付风险: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导致理财基础资产不能及时变现而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兑付,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从而导致本产品部分资金的延期支付。 8.早偿风险: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影响产品正常运作时、本产品的投资资产等不能成立或者提前终止、或者司法机关要求、或发生其他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产品等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产品,投资者将面临再投资机会风险。 9.信息传递风险:投资者需要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公告。具体公告方式以理财产品合同所载明的公告方式为准。投资者应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投资者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但未及时告知产品管理人的,致使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因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可能致使理财产品面临损失的风险。 11.管理人风险:理财产品管理人或理财投资资产相关服务机构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或者上述主体处理事务不当等,可能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 12.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自本产品开始募集至认购期结束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产品最小成立规模(如有约定),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等原因,经产品管理人谨慎合理判断难以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有关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产品,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本产品不成立,投资者将承担投资本产品不成立的风险。 13.操作风险:由于产品管理人的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14.估值波动风险:本理财产品可能投资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公募基金、基金公司或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前述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可能收取业绩报酬,当前述资产管理产品计提业绩报酬时,本理财产品的产品份额净值存在下跌的风险。 15.估值差错风险:理财投资基础资产时涉及对资产估值不准确、及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及产品托管人对理财产品费用计提出现错误,将导致本产品估值差错,可能影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16.★代销风险:本理财产品若通过非产品管理人自有渠道进行销售的属于代理销售,认购/申购时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由销售服务机构从投资者清算账户扣收并划付管理人,赎回时理财本金及收益相应款项由管理人按理财合同约定划付至销售服务机构,并由销售服务机构向投资者支付投资者应得理财本金及收益。如因投资者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或销售服务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销售服务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销售服务机构清算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由销售服务机构与投资者依法协商解决,但前述约定不免除因销售服务机构过错依法应由销售服务机构承担的责任。 17.★不同理财产品份额类别存在差异的风险:理财产品管理人可能根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销售对象等因素,对理财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产品设置不同理财产品份额类别。不同类别的理财产品份额在销售名称、销售服务费、销售代码、销售对象、销售起点金额(认购、申购的起点金额)、赎回的数量限制、计算和公告产品份额净值方面存在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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