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理财万象 察事件真相
发放贷款成副行长生财利器
【编者按】宁夏银行原副行长陈宝涉嫌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后,目前判决已生效。
2012年8月30日,一审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陈宝进行定罪量刑。二审对此案依法予以改判,以原审被告人陈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
【他人举报】银行副行长落马
落马与宁夏最大集资诈骗案有关
这起集资诈骗案于2012年7月审结,被告人孙国明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院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孙国明主动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举报了他向陈宝行贿的事实。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方谋取不当利益
经查明,2007年上半年,陈宝利用其担任银川市商业银行原行长助理的职务之便,接受银川融达典当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国明的请托,为其提供相关客户在银川商业银行的贷款信息,收受孙国明现金10万元及价值1.22万元的纪念币一套。
【受贿36起】赃款多用来买房
任职7年先后13次收受贿赂
对于收受的价值305万余元人民币和购物卡及1.7万美元的去向,陈宝在法庭上表示,由于时间长,比较分散,大体是用于购买宁夏银行的股份、装修房子、购买房子等。
反思自己走到今天的原因
“你在金融系统工作多年,对于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你怎么认识?”“当时的想法很简单,企业向我表示,是因为我这个岗位比较重要,也就收了。”2012年8月,陈宝案一审开庭时,陈宝面对公诉人的询问,反思自己走到今天的原因。
【滥用职权】借放贷权力敛财
最大一笔行贿金额高达28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陈宝36起受贿犯罪事实中,向他行贿的大多是宁夏知名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这些企业负责人为了获得贷款以及银行授信,在贷款前或贷款后纷纷向陈宝行贿以表示答谢,以期建立长久的巩固的信贷关系。
集资诈骗的犯罪之路
2007年3月,时任银川市商业银行行长助理的陈宝,受孙国明的请托,打听宁夏博泰隆石油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在银川市商业银行申请的一笔贷款是否能够审批下来,如果能批下来,孙国明就和宁夏博泰隆公司做一笔倒贷款的业务。不久,陈宝亲自签字审批了宁夏博泰隆公司的一笔4000万元的承兑汇票业务,陈宝随后告诉孙国明这笔贷款可以审批。
【控方抗诉】重新认定主体身份
陈宝的身份界定成为最大焦点
一审法院认定,陈宝的身份是国有参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宣判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一并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院提起抗诉。
二审对此案依法予以改判
二审期间,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院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收集提交的新证据、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全部予以采信,对此案依法予以改判,以原审被告人陈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
结束语
尽管“马甲”不同,但不管是政府部门公职人员还是企业负责人,腐败都与权力滥用有关。
曝光机构
宁夏银行
宁夏银行(原银川市商业银行)成立于 1998年 10月 28日,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自治区、银川市两级政府及企业
入股组建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 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经营管理机制。截至 2008年 9月末,全行 资产总额 288.3亿元, 各项存款余额 235.4亿元 ,各项贷款余额 157.9亿元 ...[详细]
曝光关键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
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