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街法庭刘建勋:建议北京设立金融专业法院

  金融界网站5月29日讯 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主办,中国人民银行、新华通讯社、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担任支持单位,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西城区人民政府承办的“2018金融街论坛年会”在京召开。北京金融街法庭庭长刘建勋参加本次论坛,并发表主题演讲。

  刘建勋表示,当下的金融审判具有非常大的规模性,科技进步和金融创新导致新问题,在审判实务当中不断出现。建议在北京设立金融专业法院。有利于整合各种金融资源,有利于整合各种信息资源,前景和意义都是不可估量的。

北京金融街法庭庭长刘建勋

  第一:金融法治建设中,法院处于的矛盾焦点地位

  金融法治有丰富的内涵,包括立法,包括金融参与者的守法,包括监管机关的依法监管,包括司法审判,包括金融法研究。但是在所有的内容当中,法院处于的地位是比较特殊的,处于各种矛盾的焦点,法院涉金融刑事审判,负责惩治金融犯罪行为;涉金融的行政审判,解决行政相对人和金融监管机关的矛盾问题;涉金融的民商事审判,解决金融机构的债权实现问题,以及金融各方参与者的民事行为的合法问题。法院处于这样一个矛盾焦点的地位,使得我们特别有利于发现问题以及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思路。事实上,这样的功能法院发挥得并不好,即便在法院内部各个审判专业的信息是不畅通的,甚至是处于割裂的。

  我举一个例子,比如说一个银行卡的持卡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以后,银行起诉他主张民事上的债权,同时刑事侦查机关,公安机关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同一笔银行卡项下的欠款由于他构成了犯罪,在刑事审判领域和民事审判领域对于欠款本金的计算方式是不一样的,如果有银行业的同时,在座的同志,或者是熟悉银行卡法律的学者们会很了解这个问题,对外听起来非常匪夷所思,同一家法院对同一张卡的同一笔欠款,民事和刑事领域认定本金数额的方法居然不一致,然而这就是现状,这是我讲的第一个问题,法院的矛盾焦点地位,以及我们在这个矛盾焦点地位可以发现问题的便利条件。

  第二:目前金融审判当下的特点

  1、当下的金融审判具有非常大的规模性,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北京三级法院,高院、中院、各基层院审理的涉金融民事案件约8万件,争议的标的额超过了1000亿元,这是民商事。受理的涉金融刑事案件一年有600件,其中集资诈骗犯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受害人数以万计,此外每年还要审理上百件的涉及金融监管机关的行政案件,包括最高监管机关,就是现在的“一行两会”,这是第一个特点,规模很大。

  2、金融案件具有新颖性,科技进步和金融创新导致新问题,在审判实务当中不断出现。

  (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传统的金融机构越来越喜欢订立电子合同,所谓线上交易,线上交易在增加,柜面的交易在减少,但是我们发现金融机构对于电子证据的使用、存储,尤其是涉及到第三方平台的时候,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我们见过,某家银行由于和跟他有上午合作的第三方平台发生了纠纷,第三方平台扣下全部信息不提交,他们向我们起诉书百个案件的时候,无法提交电子合同,当相对人说,我不承认和他订立过一个电子合同,不承认原告银行所主张的利息、付利、罚息、违约金等等等等的时候,事实上这个场合能够被证明的只有本金,案件裁判结果在这里不太具体讲,叫可想而知,事实上这不是个案,不是个别现象。这种电子证据,数字电文的保管、使用以及与此有关的风险,业界应当给予高度的关注。

  (二)金融创新导致市场出现一些新类型的投资理财类的金融产品,这些产品或多或少与现行的监管政策,甚至与现行的国家法律存在着某些冲突,比如说以信托的外观出现在市场上的资金通道业务就曾经被证监会明令禁止,这样的合同在法院诉讼中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的合同,为什么无效?道理也不难讲,证监会,国家最高监管机关告诉你们,这些业务不要搞,是不可以的,法院非要说这些业务是可以的,监管和司法发生这样的正面冲突,难道是好事情吗?肯定不是。我们还发现,有的金融理财产品风险太高,不利于进行风险控制,我们案子中见到赔得倾家荡产的,见多了。我们还发现有些金融机构对于教为复杂的金融投资类的产品,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说明产品的性质和内容,相对人产生重大误解的情形比比皆是。这些现象,法院、监管机关、金融消费者、维权机构有必要给予关注。

  (三)高科技手段不断介入这些业务当中,甚至介入于犯罪嫌疑人的金融犯罪行为当中,这些高科技技术的运用,包括高科技的犯罪手段,要求审理案件的法官以及侦查案件的犯罪侦查机关更新知识,对他们的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案件具有名下的交叉性。一个案件既涉及刑事,又涉及民事,既涉及民事,又涉及行政,这种现象越来越普遍,刑民交叉各位是熟悉的,行政和民事交叉近两年来呈现明显增加的趋势,越来越多的金融消费者在提起民事诉讼,起诉金融机构的同时,向监管机关去投诉要求监管机关履行监管职责,进而对监管机关提出了行政诉讼。这种现象要求法院在内部实现刑事司法政策,和民事司法政策的统一协调,就像刚才我说的,一笔欠款,刑事法官、民事法官计算本金的方式不一样,这是不对的,你不能说我们习惯于这样做,这不对。在法院外部,要求司法的政策和行政监管的政策保持协调和统一,因为他们对外,对公众而言都是国家的机关,都是公权力机关,一个机关讲这样的话,一个机关讲那样的话,这是不严肃的,社会效果不好。

  第三:法院在健全金融法治环境中的应有作为

  今天的法院更强调于办案,而在办案上投入的精力比较大,思考问题,与公众的沟通显得不足,未来的法院应该是以审判为主业的,但是要把法院打造成三个平台。

  一是综合性的审判实务平台,尽可能的把一个法院的所有涉金融案件,民事的,刑事的,行政的集中在相应的审判团队当中来进行审理,让这些专业的金融法官实现信息和经验的共享,避免起码的不为公众所理解和接受的刑事政策和民事政策的差别,让公众觉得法院是一个整体的司法逻辑,我觉得这是有必要的。

  我们西城法院正在做这样的探索,成立了一个以我们金融街法庭为基础,把刑事审判团队和行政金融审判团队,这两类案子都指定给固定的刑事法官、行政法官审理,和我们这些商事法官进行定期的交流,力求实现司法政策的统一。

  二是我们要建立金融法学研究平台,以审判实务为基础,把法院建设成金融法学研究平台,刚才刘教授谈到金融立法是滞后的,没错,金融立法肯定是滞后的,因为金融的创新走得非常快。所有的立法都滞后,但是在创新特别突出的领域,立法的滞后性就会显得特别突出。法院不可以以立法滞后为由拒绝对案件做出裁判,这不可能,法院也不应当以立法滞后为由不对现有案件中反映出来的新问题做深入的思考,这都不对。我们前面讲过,法院处于矛盾焦点,在这样一个矛盾焦点中发现新问题之后,与学术机构、研究机构、学会、行业协会进行广泛的探讨,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思路,对于法院来说,完全可行,我们金融街法庭和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等等等,几家高校有深入的金融实践法学的研究工作,去年我们在各个高校的教授的帮助和指导下,到去年年底为止,我们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文字研究成果,已经差不多有30万字,其中有8个办案规范被北京高级法院指定为全市参照的办案规范,我们力求解决问题。

  三是要力求把法院建设成一个涉金融审判信息的发布平台。金融街法庭目前和新华社的金融世界杂志有深度的合作关系,金融世界杂志把我们确定为他们的金融风险预警监测站,我们在案件当中可以看到各式各样有价值的信息,脱离开案子各位的感受和我们看到案子是不一样的。比如说我们通过审理案子就能够发现,北京有某一家公司,他们招来员工之后,这些员工进行集中管理,不开展业务,这个公司没业务,公司就给员工办一件事,出具用工证明,工作证明,收入证明,员工出去办贷款,到各个银行办贷款。我们发现了这样的信息之后,向公安机关做反馈,向北京市金融局做反馈,这就是信息发布和通报的一种路径。

  当然,信息发布通报不仅于此,比如说对于现在成规模性的问题,我们经过论证提出一些可行的,成熟的裁判观点,可以向社会公布,我们发现的犯罪嫌疑线索向侦查机关通报,我们发现的金融风险点,我们现在确实已经发现了一些,但是今天不在这个环节讲,我们会向监管机关进行通报。在发布信息的时候,要考虑到两点,一点是公众渴望真实的、有用的信息,真实的、及时的、有用的信息公众非常渴望,另一方面,我们发布信息要注意受众,并且恰当的掌握火候,避免使公众产生不必要的误读和误会。

  第四:建议在北京设立金融专业法院

  不久前,国内第一家金融专业法院在上海设立,北京在未来的城市定位中没有金融中心的定位,但是北京的金融产业体量大,质量高,影响力大,而且是最高监管机关所在地,这是不争的事实。在北京设立金融专业法院,有利于整合各种金融资源,有利于整合各种信息资源,北京科研院所多,高校多,教授多,有利于开展高水平的金融法学研究,我们有案例,法院有案例进行整合,和高校的教授们进行合作,我们已经尝试了很好的合作的路径,并且已经取得了现实的成效。因此我们建议,未来在北京设立一家金融专业法院,前景和意义都是不可估量的。

关键词阅读:北京 金融街法庭 刘建勋 金融专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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