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中国银保监会舟山监管分局公布了对温州银行舟山分行的行政处罚信息。
处罚信息显示,温州银行舟山分行因未及时清退向借款人转嫁的抵押物评估费;贷款管理不审慎,导致贷款形成风险。
中国银保监会舟山监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温州银行舟山分行罚款33万元。
天眼查资料显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注册资本为29.6亿元,共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184处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信息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舟山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舟银保监罚决字〔2020〕8号)
(温州银行舟山分行)
关键词阅读:温州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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