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9月30日消息,为防范系统性风险,健全我国银行业风险处置机制,确保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具有充足的损失吸收和资本重组能力,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起草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规则的基本原则,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可以使用合格的资本和债务工具,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
二是明确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的计算方法及达标要求。
《办法》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应满足: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8%;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75%。
2022年1月1日前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满足以上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2022年1月1日之后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在被认定后3年内满足要求。
同时,《办法》明确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构成,比如受保存款、活期存款、衍生品负债等不可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以及可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资本工具和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合格标准。
《办法》还明确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扣除项,依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内容。
银保监会表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防范“大而不能倒”成为反思危机教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为有效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于2015年11月批准了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提交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条款》,正式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的国际统一标准。近年来,银保监会深入研究国际规则,加强与金融稳定理事会等国际组织的沟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起草了《办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构成以及监督检查、信息披露等提出明确要求。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早制定规划,采取综合措施满足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长远看,实施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处置机制,对提高大型商业银行风险抵御能力、强化市场约束、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拓展商业银行主动负债品种,提高我国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银保监会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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