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村镇银行化解风险改革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村镇银行化解风险改革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村镇银行是我国县域地区重要的法人银行机构。自2006年启动村镇银行试点工作以来,经过14年培育发展,目前村镇银行已成为机构数量最多、单体规模最小、服务客户最基层、支农支小特色最突出的“微小银行”,在支持农户和小微企业、助力县域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扎根县域、支农支小的金融生力军。一是完善了我国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金融组织体系,激活了农村金融市场。
截至2020年9月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1641家,已覆盖全国31个省份的1306个县(市、旗),中西部占比65.8%,县域覆盖率71.2%。二是做小做散,贷款主要投向县域农户和小微企业。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占比始终保持在90%以上,单户500万元以下贷款占85%,户均贷款30.5万元。三是风险总体可控,整体经营发展稳健。村镇银行资本充足率15.7%,总体具备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但是,少数村镇银行近年来受各种因素影响,风险水平快速上升,相关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和制约其可持续发展和金融服务能力。对此,银保监会积极督促指导属地监管部门按照“分类处置、一行一策”原则,压实主发起行风险处置牵头责任,采取多种手段,推进风险处置。
结合推进村镇银行风险处置和改革重组中存在的困难问题以及近年的成功实践,银保监会制定出台了《通知》。《通知》提出,支持主发起行向村镇银行补充资本以及协助处置不良贷款,适度有序推进村镇银行改革重组,支持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帮助收购和增资,以及强化对主发起行的激励约束等。
发布实施《通知》,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村镇银行补充资本、深化改革、化解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一是《通知》在保持前期政策延续性的基础上,完善和拓宽了村镇银行改革重组和风险处置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风险处置力度。二是《通知》要求在不削弱县域金融服务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合理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积极参与村镇银行改革重组,进一步拓展资本补充渠道。三是《通知》通过强化顶层制度设计,制定合理的监管激励政策和监管约束措施,进一步压实主发起行的风险处置牵头责任。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督促属地监管部门、村镇银行及主发起行切实落实好《通知》相关要求,着力推进风险处置和改革重组,引导村镇银行不断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村镇银行化解风险改革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银行深化改革、补充资本和风险化解工作。村镇银行作为中小银行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县域地区三农金融服务重要生力军。近年来,受多种因素影响,少数村镇银行逐渐劣变为高风险机构,严重影响和制约其可持续发展和金融服务能力。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相关工作精神,进一步督促主发起行落实风险处置牵头责任,推动村镇银行改革重组,加快村镇银行补充资本,强化风险处置,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主发起行向村镇银行补充资本。对于有出资意愿和处置能力的主发起行(含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属地银保监局和并表银保监局(以下分别简称为属地局和并表局)可根据风险处置的实际需要,按规定程序审慎研究确定其对村镇银行增资所需满足的监管评级、监管指标等相关条件,支持其向所发起设立的高风险村镇银行增资扩股,或在真实、洁净、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协助处置不良贷款,同时要认真评估主发起行包括出资能力、风险状况在内的综合情况,防止因处置风险而形成新的风险。
二、适度有序推进村镇银行兼并重组。允许监管评级良好、经营管理能力突出、支农支小特色鲜明的村镇银行吸收合并所在县(区)或省内临近县(区)的高风险村镇银行,将其改建为支行,其中,将临近县(区)法人机构改建为支行的,并购方村镇银行与其主发起行应参照执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设立条件相关规定。对于部分风险程度高、处置难度较大的高风险村镇银行,在不影响当地金融服务的前提下,如主发起行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属地监管部门可探索允许其将所发起的高风险村镇银行改建为分支机构。特别是对于一些不具备救助意义的机构,属地局可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主发起行牵头实施重组、协助接管直至关闭。此外,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和自愿原则下,属地监管部门可探索允许辖内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将当地其他主发起行发起设立的高风险村镇银行改建为其分支机构。
三、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开展收购和注资。对个别处置意愿不强、缺少处置能力的主发起行,属地监管部门可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推动其优进劣出。高风险村镇银行可引入地方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化解风险,持股比例可超过10%,但主发起行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持股比例突破限制的,待机构经营正常后,应逐步减持至或稀释至监管规定范围内。
四、强化对主发起行的激励约束。对于处置高风险村镇银行工作积极、成效明显的主发起行,优先支持其后续设立村镇银行和分支机构,组建“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和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对于参与化解其他银行发起设立的高风险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后续可按2:1的比例在东部空白县(区)挂钩增设村镇银行,其中已成为主发起行的银行机构作为高风险村镇银行收购方的,相关收购事项不纳入村镇银行设立规划。对于高风险村镇银行处置工作行动迟缓、推进不力、未完成既定目标的主发起行,属地局应会同并表局对主发起行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监管约谈、限期完成处置、暂停开办新业务和新设分支机构、限制分红以及责令调整高管等监管措施。
本通知适用于监管评级5级、6级和经监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风险的村镇银行,以及经属地监管部门认定经营不可持续、存在严重风险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对涉及将村镇银行改建为分支机构或变更监管条线等重组相关事项的,属地局应按季了解汇总机构需求并将相关情况报银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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