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治黎都农商行因股东与关联方持股违规罚50万,法人卫锐江被警告!
金融界网1月22日消息 据长治银保监分局公开信息显示,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因违反股东与其关联方合计持股超比例和关联交易授信余额占比超监管的规定,被处以责令改正和罚款50万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卫锐江予以警告。
以下为处罚全文:
处罚信息显示,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因违反股东与其关联方合计持股超比例和关联交易授信余额占比超监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并责令整改;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卫锐江予以警告。
《中国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天眼查信息显示,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16日成立,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000万人民币,其业务主要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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